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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6〕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2-13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网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定,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基层局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去年货运年审,加强对自开票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对不执行货运自开票有关规定的,要及时纠正;该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要坚决取消。
二、要加强货物运输营业税纳税评估。对自开票纳税人每月上报的货运清单必须与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比对,发现异常及时核查,需要移送稽查的及时移送。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