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科财〔201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闽科规〔2022〕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定了《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4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省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支持基层科技工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具体是:
(一)根据中央安排预算资金,下达专项资金;
(二)会同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三)会同省科技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五条 省科技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具体是:
(一)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立项;
(二)提出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及项目资金监督;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
第六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初审和推荐;
(二)负责立项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如下:
(一)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及时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有关情况;
(五)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级市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如下:
(一)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
(二)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投入方式。
第四章 项目遴选与规划编制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符合国家、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创新政策;
(三)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十一条 遴选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按照科技部、财政部要求,结合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项目征集通知;
(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申报通知要求,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纳入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管理。申报单位必须保证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审核推荐。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归口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网上推荐;
(四)项目受理。省科技厅负责审查经推荐的申报材料,将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
(五)编制规划。根据我省科技创新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上报科技部、财政部,并抄送财政部驻福建监察专员办。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
(六)项目评审及考察。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组织现场考察;
(七)制定方案。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当年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安排的项目原则应当在当年经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后的在库项目范围内。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
(八)资金下达。经审批、备案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确定的专项资金实施方案下达资金。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未按时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取消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任务书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需调整,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六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严重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