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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税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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