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46号 2007年2月26日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
)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依法支持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根据当地征管现状,逐步推动税务师事务所承办该项鉴证业务,并及时提供税收政策信息和业务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不得拒绝受理。
二、各级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申请时,要对出具涉税鉴证证明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的法定资质进行严格审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证明应附送:税务师事务所机构执业证书复印件和在鉴证证明上签字盖章的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川国税发〔2006〕99号)的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实施监督和检查。
四、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参与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中介业务,不得指定、推荐中介机构。
五、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5号
)以及《四川省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鉴证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川国税发〔2006〕99号)等文件要求,开展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严格实施取证和审核、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鉴证报告等鉴证程序,保证执业质量。
六、对在办理涉税鉴证业务过程中,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违规操作,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警告、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收回执业证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