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2006〕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5]168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色金属矿和铁矿石
资源税税额标准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93〕财法字第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80万吨氧化铝项目优惠政策的复函》(渝办函〔2005〕76号)规定以及市政府关于授权市地税局核定
资源税适用税额的批示精神,我市对有色金属矿中的铝土矿
资源税税额标准暂按每吨14元执行。
二、冶金矿山铁矿石
资源税政策调整后,我市暂按每吨9元执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