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优化政策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衢住房委〔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适时调整优化房地产政策,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促进住房消费
(一)满足住房交易需求。全面放开原行政性住房限制政策。按照《
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房发办〔2021〕3号)、《
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通知》(衢房发办〔2022〕2号)文件要求,于2021年8月7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在市区范围内购买并网签备案144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受5年交易限制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限售限制政策。本条款不含土拍公告约定限售的住宅。
(二)给予购房补助。2023年11月20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对购买市区2021年起首次领取预售证项目新建商品住宅并网签备案的个人,限定前1000套,依网签时间先后顺序给予购房补助,先到先得、定期公布、达限即止。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按已缴纳契税80%的额度给予补助;购买90-144平方米(不含144平方米)按已缴纳契税64%的额度给予补助;购买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按已缴纳契税50%的额度给予补助。单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不超过实际缴纳契税的地方留存部分。具体操作细则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降低购房税收负担。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上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
(四)优化推行房票政策。积极推动我市各征迁项目实行房票安置,并根据市场情况,在现有房票政策基础上,优化房票政策,建立相应的房票使用项目库。
二、优化住房供应
(五)商品住宅地块不限价出让。市区新出让商品住宅地块取消限房价相关约定(政策性用房地块除外),待预售时通过价格会商机制确定住宅销售价格。
(六)试点优质地块现售。市区试点开展优质商品住宅地块现房销售。
(七)具备条件地块明确学区。对市区周边已有学校的或有新建学校计划的住宅地块,属地政府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区划分调整和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浙教基〔2018〕19号)文件精神尽快明确学区范围,资规部门可据此在出让公告里予以注明学区。
(八)提升住宅居住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住宅品质提升需求,加快形成提升住宅建筑品质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品质,营造更加舒适的居住环境。
三、提升营商环境
(九)优化预售许可管理。优化市区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每期预售面积最低可按楼幢申请。
(十)完善预售资金监管。积极探索推行房地产企业白名单、星级评价等制度,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异化监管。支持房地产企业使用银行保函置换商品房预售资金,最高可置换资金监管额度的30%。高风险项目实行政府共管账户监管。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实行每批次预售监管额度内资金可用于整个项目地上预售部分工程建设。
(十一)分期许可分期竣备。对宗地面积较大、开发周期较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可一次规划,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开展规划用地核实、竣工备案及不动产登记工作。
四、加大金融支持
(十二)公积金余额前置提取。购买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公积金缴存人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买市区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计提总额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提取资金转入房开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十三)强化金融信贷支持。落实新发放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动态调整长效机制;调整优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指导金融机构依法有序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五、加大保障力度
(十四)扩大政策性住房供给。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临时住房困难问题。持续加大公租房保障力度,加快推进分配入住,使住房困难家庭尽快受益。智慧新城、智造新城、县(市、区)可通过购买存量商品房方式筹集各类政策性住房,满足困难群众居住需求,切实提高城镇住房保障受益覆盖率。
本文件政策措施除有明确执行期限的,其他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级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制定相应配套政策,强化督促,抓好落实。鼓励各区块开展人才购房补贴前置享受政策试点和共持产权住房试点。
衢州市城乡住房工作协调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政策解答:《关于优化政策举措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信息来源:市住建局
一、本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及近期国家部委相关政策精神,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政策,制定本《通知》。
二、房产交易方面有什么新的调整?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受2021年8月7日出台的房地产调控政策(衢房发办〔2021〕3号)限制销售144㎡以上的房屋不再限制转让,即原行政性住房限制至此已全面放开。支持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置换需求,激发市场活力,降低改善性群体的购房资金压力,促进一二手房市场良性循环。
因土拍公告约定限售的住宅,如礼贤未来社区、鹿鸣未来社区、瑞文府等项目,不在本次调整范围内。因申领人才购房补贴需限制交易的房屋不在执行范围内,参照相关人才政策要求执行。
三、购房补助方面有何措施?
为进一步降低购房成本,更有力支持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对前1000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家庭给予补助,以契税地方留存部分为上限根据面积段阶梯型设置补助比例,推动合理住房消费。
四、购房税费优惠方面有何措施?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8号),延续此前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如何优化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
除土地出让公告对预售规模作出特殊约定外,新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含前期已办理预售和首次办理预售的项目),每批次按楼幢进行申报,最小申报数为1幢。
六、每批次监管额度内资金使用有何变化吗?
本次政策阶段性支持预售资金优化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023年11月20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每批次预售监管额度内资金可扩大用于整个项目地上可预售部分(含已预售和未预售)工程建设。
七、关于《衢州市区个人购房补助操作细则》的相关解答:
(一)本次政策与2022年6月18日发布的购房补助政策有什么区别吗?
有区别的。本次政策仅针对市区2021年起首次领取预售证项目,且限额前1000套网签的新建商品住宅。为支持刚需和改善性购房需求,此次政策放宽了购房面积限制,144㎡以上商品住宅也可享受。
(二)在本次购房补助政策中,阁楼如何认定?
阁楼视同为住宅。当阁楼单独登记为一本不动产权证时,即按一套住宅计算补助;当阁楼与楼下住宅合并登记在一本不动产权证时,该套住宅产权面积认定为楼下住宅加阁楼的合计面积。补助额度计算仅包括住宅(含阁楼)实缴契税部分,不包括车库、储藏间等其他契税部分。
(三)购房补助适用对象和区域是什么?
购房对象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自然人。购房类型仅适用于衢州市区(具体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慧新城、智造新城)自2021年起首次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建商品住宅。
(四)同一个人购买多套商品住宅均可享受补助吗?
可以的。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购房补助,同一个人购买多套商品住宅均可享受补助,不限套数。
(五)与第1000套同日网签的其他商品住宅可以享受吗?
若符合享受条件的第1000套商品住宅网签在2024年6月30日前达限,则第1000套的网签日期为可享受补助的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当日所有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均可享受购房补助。若至2024年6月30日,符合条件的商品住宅网签量未达到1000套,则2024年6月30日为政策截止日。
期间发生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该套数重新纳入房源量循环使用。
(六)如何知道剩余可享受补助房源数量吗?
市住建局官方微信公众号每月对剩余可享受补助的房源数量进行公示。当剩余套数小于100套(含)时,每周公示,后续视剩余套数情况进行每日公示。
(七)购房补助相关疑问,可向哪里咨询?
市住房中心:3053671、3890822
柯城区住建局:3020025
衢江区住建局:3838349、2298673
八、若对政策仍有其他疑问,可向哪里咨询?
若有其他疑问,可向以下单位进行咨询。
市住建局:3053682、3053671
市教育局:3080158
市税务局:8012366
市公积金中心:8758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