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为统一和规范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重庆市的相关规定,现将
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可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计税土地面积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并终止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按“房屋交付时间和购房者房屋产权登记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已销售房屋的建筑面积÷开发项目房屋总建筑面积)×总占地面积。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每年的4月、10月征期申报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其中4月征期应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3月31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上半年应纳的税款;10月征期以土地总面积扣除截止当年9月30日累计已销售房屋的占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下半年应纳的税款。
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