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重庆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
机动车车船税减免税证明
地税第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重庆市减免税规定,(单位或个人)已在我局办理年度车船税减免手续,共免征(减征)(辆艘)车船,免征(减征)金额为元。
减免批准电子序号为:具体车船明细如下:
项目 明细序号 |
车架号 |
车辆 牌照号 |
纳税人名称 |
证件号码 |
税款所属期 |
应缴 税额 |
减免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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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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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证明
地方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注: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地方税务机关与减免税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存档;第二份交纳税人存档;第三份由纳税人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据以免收车船税,保险机构存档备查。(“地方税务机关”要由系统自动提取打印)
附件2
纳税人拒绝缴纳车船税登记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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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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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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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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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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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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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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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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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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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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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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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公章) |
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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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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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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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纳税人识别号:单位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
2.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附件3
车船税(机动车)代收代缴税款明细申报表
扣缴义务人编码:扣缴义务人名称:填表时间:
纳税人(被保险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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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保单号 |
纳税日期 |
纳税人识别号(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 |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编码 |
车辆牌照号码 |
车架号 |
登记日期 |
机动车类型(↓) |
整备质量/排气量 |
载客人数 |
税目 (↓) |
纳税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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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 |
应纳税额 |
减免税额 |
滞纳金 |
实缴金额 |
减免电子序号 |
减免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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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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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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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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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纳税人识别号: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含所属行政区域代码的组织机构;个人填写身份证代码;
2、纳税人名称:被保险人是单位的,必须填写组织机构名称。
3、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必须填写纳税人编码,
指标明确及数据校验:
1、↓机动车类型: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
2、↓税目:1.0升(含)以下、1.0升以上至1.6升(含)、1.6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以上(为乘用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车(为商用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为其他车辆);摩托车。
(在选择税目时过滤对应机动车类型的税目)
3、减免类型:军队、武警、警察、外国驻华使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工作人员、农村居民拥有的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法定免征,直接由代收单位审核);公共交通运输(减征,到税务机关开具减免税证明)
4、载客人数的数据校验:当选择乘用车时,载客人数大于0但不能大于9;当选择中型客车时,载客人数大于9但不能大于等于20;当选择大型客车时,载客人数只能大于等于20;
5、整备质量/排气量的数据校验:当选择乘用车时,请对排气量与税目进行数据校验。
6、应纳税额的计算:除了乘用车、摩托车以及商用车中的中、大型客车直接由税率产生外(但如果登记日期为当年,则应计算到月份),货车和其他车辆的应纳税额等于整备质量X税率。
7、实缴金额的计算:实缴金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滞纳金
8、减免税额与减免类型,当减免类型为“公共交通运输”时,减免电子序号不能为空。
9、明细申报表中的绿色为必填项,其他根据数据校验也可能为必填。
10、单位纳税人填写纳税人编码,个人填写重点税源局提供的统一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