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到期失效】
珠府〔2018〕32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5日
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和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区政府承担具体的征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地的有关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为提供报批材料的主体单位,牵头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并及时向区政府提供项目用地相关资料。负责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所在区负责的从其规定。负责按照有关规定交纳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耕地开垦费、补划基本农田费用、森林植被费、林木采伐规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费用。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及管理
根据市政府令112号的委托事项,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发放相关征收土地专用印章,授权区政府使用及管理。“珠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专用章”仅限于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时使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土地专用章”仅限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权属、数量及套价公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和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作出征地补偿决定时使用。
区政府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印章使用流程,确保印章规范使用。区政府使用印章时,需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征地信息公开深化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90号)的要求及时公开征地信息,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备案工作。
第五条 征地包干费用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用、不可预见费等。
(一)征地补偿费用。
区政府根据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组织征地补偿实物量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结合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计算征地补偿费用。现行征收补偿标准未规定的,以专业评估机构的初步评估结果为计算依据,计入征地补偿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涉及用地范围的边角地、夹心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落实留用地安置政策产生的费用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费用;
征收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涉及合法产权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
(二)不可预见费(预备费)。
不可预见费(预备费)用于但不限于征地工作过程中处理突发事件所需的费用、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相关费用等,按征地补偿费用的5~10%计取。
第六条 征地工作经费
征地工作经费由一般工作经费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两部分构成,按照征地补偿总费用的2.2%计取(项目有其他计取工作经费比例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一般工作经费。
一般工作经费按征地补偿总额的2%计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等相关费用的开支;
2.用于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征地工作治安秩序维护费,征地工具用具购置、租赁费,征地工作性餐费;
3.用于征地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开支;
4.用于参与征地工作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和在职在编人员)的基层专项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误餐、交通、通信、加班等补贴,发放标准参照我市相关规定;
5.用于与征地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二)群众工作专项经费。
群众工作专项经费按征地补偿总费用的0.2%计取,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用于参与配合征地群众工作的有关人员(村委、民委、股份公司、生产队)的误工、交通、通信、加班、误餐补贴等费用支出,具体开支标准由各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我市相关规定标准制定;
2.用于与征地群众工作有关的其他业务费支出。
第七条 征地补偿组织实施
项目用地征地报批前期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收集并准备项目用地征地报批所需的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耕地占补平衡材料、林地审核材料、留用地安置材料、征地预存款预存证明、社保审核材料等材料,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提供征地所需的项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区政府在收到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资料后,在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卷报批同时,区征收办拟订征地预公告,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并发布征地预公告。
原则上一个报批件对应一个征地预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范围等。
书面告知形式包括:登报和张贴(送达)公告。区征收办在珠海经济特区报刊登征地预公告,同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在被征地的村、组固定办公场所的信息公示栏或人流较多的地方张贴征地预公告,涉及被征地农户较少的还应当逐户送达。公告张贴(送达)情况须拍照取证,由负责张贴(送达)的工作人员、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被征地农户成员)签字盖章证明,对相关证据材料存档备查,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证据保存公证。
征地预公告张贴公告时,公证机构受区政府委托,会同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拟征地范围的土地和涉及用地范围的边角地、夹心地现状进行录像记录及拍照,作为征地补偿的证据材料。
在项目用地现状公证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区征收办、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征地调查结果应当形成《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签字盖章予以确认。遇少数被征地农民不配合征地调查工作的,应当做好《征地调查结果》的公示和证据留存工作。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当在征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和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经催告后仍不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调查、清点、核实,并结合经公证的项目用地现状证据材料形成调查结果,作为征地补偿内容的依据。
区征收办根据调查确认情况,按照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载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养老保障资金等事项。
区征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的村、组内张贴公示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按征地预公告的告知要求书面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需通过拍照、录像等多种方式留存证据。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区征收办组织听证,召开会议时做好到会人员签到、会议纪要的签字确认等工作。区征收办根据听证会征求意见情况修订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报区政府审定批准。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须出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签名同意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证明,召开会议时应当做好到会人员签到、会议纪要的签字确认等工作。
拟订、签订征地包干协议书。
实行征地总包干的项目,区政府根据征地补偿实物量调查结果并结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计算征地包干费用并拟订征地包干协议书。征地包干协议书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市政府、区政府、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共同签订征地包干协议书。征地包干协议书对项目用地的征地补偿范围、工作内容、包干费用、任务完成时限和各方责任进行明确。
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实行征地总包干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根据征地包干协议的相关约定,将征地包干费用拨付到区政府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其他项目的征地补偿预存款按现行规定拨付。
组织实施征地及补偿安置工作。
征地报批获批准后,区征收办拟订征地公告,报区政府审定批准,并在市政府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应当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途、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公告起止日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以及申请复议征地批准文件的权利等。区征收办发布征地公告须登报,同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按照征地预公告的书面告知工作的要求,做好征地公告张贴(送达)工作,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保存和公证。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区征收办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辖区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经区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信息同步公开工作。
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合并进行的,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令112号的委托权限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由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确认后分类列表,按照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套价,确认结果在被征地所在村民委员会公示5个工作日。相关权利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确认结果和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提出异议,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3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令112号的委托权限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作为见证方共同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并向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实名支付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按价值补偿的被征收物残值处置。
市级以上项目,按相关补偿标准进行价值补偿的青苗、零星地上附着物,其残值由区政府自行处置;成片地上附着物、采用评估进行价值补偿的被征收物,在签订相关补偿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后,由区政府拟订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市财政部门指导实施。
其他项目区政府参照前款规定,拟订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并由区财政部门指导实施。
征地中的强制措施。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拒绝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令112号的委托权限,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当事人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确认结果和补偿异议经核实不成立或者因其他原因拒绝签订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的,区政府按照市政府令112号的委托权限,依据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决定。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八条 征地包干费用结算
(一)完成征地包干协议约定的征地补偿工作后,区政府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审核,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项目征地包干费用有结余部分,应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统筹用于其辖区内其它项目征收补偿;项目征地补偿实际发生的费用超出征地包干费用,超出部分由区财政负担。
(二)已开展征地工作的项目因故暂缓或终止的,区政府编制项目征地补偿费用结算报告,可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受已开展的征地工作的影响产生的补偿费用及其它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费用结算依据。结算时需要扣除已支出的费用、相关补偿费等费用,剩余款项按原渠道退回。结算报告经项目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2018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5日止。
关于《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18-04-15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为进一步细化征地工作相关程序,提高征地工作效率,简政放权。珠海市政府于2016年8月29日和11月29日相继出台了政府规章《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和规范性文件《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规范征地程序,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使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更好的实施以上两项法规,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开展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旨在通过《实施细则》有效指导各区参与征地的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新机制下的征地工作,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在征地工作各环节中的职责分工,使广大群众更好的监督我市的征地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二、制定依据
(一)《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
(三)《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一共分为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印章的使及管理、征地包干费用、征地工作经费、征地补偿组织实施、征地包干费用结算、附则等章节,共九条。
《实施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根据《珠海市新一轮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珠府〔2014〕89号)的相关规定对《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中关于市级以上项目实施征地总包干的范围进一步明确。
《实施细则》第三条(职责分工)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的规定和征地拆迁包干试点过程中具体实施情况,对市政府、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
《实施细则》第四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对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发放各区的征收土地专用印章的使用范围做出规定,并规定各区在使用征收土地专用印章的同时要及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备案。
《实施细则》第五条(征地包干费用)对征地包干费用包括的内容进行明确。根据香海大桥项目和洪鹤大桥项目征地包干试点开展情况,不可预见费(预备费)按征地补偿费用的5-10%计取。
《实施细则》第六条(征地工作经费)对征地工作经费的构成内容和计取比例进行了明确。
《实施细则》第七条(征地补偿组织实施)根据《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府〔2016〕125号)的实施情况,结合我市征地工作实际及征地拆迁包干试点开展情况,对征地工作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
《实施细则》第八条(征地包干费用结算)按照项目顺利实施和项目终止(暂缓)两种情况的征地包干费用结算工作分别细化,规定了相关单位的职责。
《实施细则》第九条(附则)对本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