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23〕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其中包括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遴选认定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技能菁英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优中选优、公开透明的原则,突出敬业精神和发展潜质。
第四条 技能菁英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面向各产业,重点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优势传统产业等领域,每两年公开遴选一次,每次遴选认定不超过100人。技能菁英认定后在资助有效期内可申请资助项目,按规定纳入高层次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已认定技能菁英或鹏城工匠的,不能参加遴选。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技能菁英遴选、资助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
第六条 相关经费列入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预算。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七条 凡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含)以上奖项的选手;
(二)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三)获省政府或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四)获“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五)入选省级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六)获省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八)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二)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
(三)侵犯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遴选程序包括受理、评审、考察、公示、认定等环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技能菁英遴选,应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申请表》;
(二)涉及表彰奖励、发明专利、较大贡献等情况的还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或经通知补正仍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3〕7号)组织评审专家对申请人的技能水平进行会议评审,确定不少于100名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每名申请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职业技能荣誉或奖项、职业技能竞赛业绩、技术创新效益、专利、行业影响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最终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无需参加评审,直接列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扣除该情形人数后,为专家评审确定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名额。专家评审确定的候选对象中,同一任职单位(独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超过5人,从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的候选对象不超过10人,按评审结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第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考察小组,对评审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考察方式为现场考察,通过考察了解候选对象在一线岗位工作的实际表现情况,从而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核实无误的确定为拟认定人选。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资助有效期为4个年度(即从认定之日起至认定满4年的当年年末)。
第四章 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技能菁英在资助有效期内可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须有近3个月的在深养老保险依法缴交记录,每人可申请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资助分为境外研修项目、继续教育项目、专业职称项目和技术技能项目等四个情形,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赴境外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的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不含参加由财政承担费用的项目)的,可申请境外研修项目资助。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合计金额不超过8万元。
境外研修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参加境内高等教育(含认定前已在读)并获得学历或学位证的,可申请继续教育项目资助。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
继续教育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获得学历或学位证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申请专业职称项目资助。该项目同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专业职称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认定技能菁英后,取得技术技能新业绩的,可申请技术技能项目资助。
技术技能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取得技术技能新业绩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应资助金额拨入个人银行账户;审核不通过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监督
第二十一条 认定为技能菁英后,在资助期限内凡有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技能菁英认定资格、终止后续可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项目资助资金的,根据有关规定追回骗取、套取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2018—2019年度和2020—2021年度技能菁英,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赴境外研修或者在继续教育、专业职称和技术技能等方面取得新业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按原政策已享受资助);其中,境外研修项目限于按原政策参加境外研修(包含个人和统一项目)未满2个且合计金额未满8万元的技能菁英,且新申请项目和此前已享受项目不超过2个、资金不超过8万元。
附件:技能菁英资助情形一览表
附件
技能菁英资助情形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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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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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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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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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所需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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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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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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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研修项目资助
(技能菁英被认定后赴境外参加研修项目的可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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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之外,研修培训项目的资助标准为2400元/日,交流、竞赛项目的资助标准为1900元/日。往返目的地的交通费按飞机经济舱的标准资助,其中往返香港、澳门的按160元/往返的标准资助。
2.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金额不超过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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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修培训、交流、竞赛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回执、邀请函、通知、日程表等相关文件;
2.申请人往返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出入境情况;
3.项目总结报告(包括行程安排、主要内容、项目成果等)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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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参加技能技艺研修培训、交流、竞赛项目的实际天数进行核算(提前1日及以上抵达目的地报到的,可按1日计算)。乘坐飞机经济舱出行的资助标准按实际机票价格据实核算;未乘坐飞机经济舱出行的,资助标准按主流网络购票平台同航班经济舱的实际报价据实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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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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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项目资助
(技能菁英被认定后参加境内高等教育并获得学历或学位证的可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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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本科教育资助1.5万元,获得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教育资助3万元;
2.仅资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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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位在线验证报告》,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和电子认证;
2.国内高等院校出具的学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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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获得学历或学位层次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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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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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称项目资助
(技能菁英被认定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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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助1000元,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助4000元,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资助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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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级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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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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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技能项目资助
(技能菁英在认定后取得技术技能新业绩的可申请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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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资助5万元;
2.获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或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南粤技术能手称号的资助3万元;
3.获广东省技术能手称号或广东省科学技术奖的资助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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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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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荣誉证书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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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3-12-29
一、背景依据
2018年8月,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实施“鹏城英才计划”的意见》,对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每两年遴选100名‘技能菁英’,组织赴境内外开展技艺技能研修培训、交流,给予每人最高20万元经费支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高技能领军人才培养政策,我局修订印发了《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8〕18号,以下简称《办法》),该政策于2023年11月30号到期。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深圳市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工作方案》工作部署,加快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的青年高技能人才队伍,为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更好地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支撑产业。
三、概念定义
技能菁英是指在我市一线技术技能岗位,具备国际视野和创造思维,具有持续创新发展能力的青年高技能人才。
四、适用对象
凡在本市生产服务一线技能技术岗位或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2年以上,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富有钻研精神和创新创造思维,具有较高的技术技能水平和培养潜质,且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之一者可参加技能菁英遴选:
(一)获得世界技能大赛并获得优胜奖(含)以上奖项的选手;
(二)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的“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三)获省政府或省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颁发的技能类荣誉称号;
(四)获“深圳工匠之星”“深圳市技术能手”等称号之一;
(五)入选省级代表团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全国选拔赛;
(六)获省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前五名或市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
(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
(八)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活动中做出较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禁止性条件:有刑事犯罪记录的;被纪检监察部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且尚在影响期内的;侵犯知识产权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行为,对工作和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遴选程序
(一)申报方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每两年公开发布一次遴选通知,符合条件的个人通过自主申报方式参加遴选。
(二)受理部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受理申报材料,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三)评选流程。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人员的技能水平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不少于100名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专家由相关行业的高级技师、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行业专家学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市级以上技师工作室负责人、鹏城工匠等几类人员构成,每名申报人随机由5名以上评委进行打分,按照总分高低进行排名。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情形的无需参加评审,直接列为技能菁英候选对象,扣除该情形人数后,为专家评审推荐技能菁英候选对象名额。专家评审产生的候选对象中,同一任职单位(独立法人)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不超过5人,从事职业教育专业教学岗位工作(工作单位为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候选对象不超过10人,按评审结果取其排名靠前者。
(四)考察审核。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对评审产生的技能菁英候选对象进行考察,结合一线岗位工作表现情况审核确定拟认定人选。
(五)结果公示。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在申报截止之日起3个月内,在其官方网站将技能菁英拟认定人选名单和主要业绩或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应实名提供书面材料。经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公示人选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文认定为技能菁英并颁发证书。
(六)遴选监督。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设立技能菁英遴选监督小组,负责对遴选评审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成员邀请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人数不少于3名。
六、项目资助
(一)资助的条件、经费及用途。技能菁英在资助有效期内可申请资助项目,申请资助时须有近3个月的在深养老保险缴交记录,每人可申请资助经费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二)资助类别。技能菁英按项目进行资助,资助分为境外研修项目、继续教育项目、专业职称项目和技术技能项目等四个类别,各类别资助标准及所需提供材料见《技能菁英资助情形一览表》。
境外研修项目资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认定后自行赴境外参加研修项目的可申请资助。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合计金额不超过8万元。境外研修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继续教育项目资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认定后参加境内高等教育并获得学历及学位证的可申请资助。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继续教育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资助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专业职称项目资助是指技能菁英被认定后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资助。该项目同一层级专业技术资格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专业职称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技术技能项目资助是指技 能菁英被认定后取得新业绩的可申请资助。技术技能项目实行事后资助,申请人须于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七、新旧制度衔接
本办法实施前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2018—2019年度和2020—2021年度的技能菁英,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至2026年1月6日,赴境外研修或者在继续教育、专业职称和技术技能等方面取得新业绩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相应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含按原政策已享受资助);其中,境外研修项目限于按原政策参加境外研修(包含个人和统一项目)未满2个且合计金额未满8万元的技能菁英,且新申请项目和此前已享受项目不超过2个、资金不超过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