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的公告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项和《
重庆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为统一全市政策执行口径,现将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城镇
土地使用税免税期限公告如下:
经批准改造的废弃土地和开山整治的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
土地使用税5年。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