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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税谱®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号)、《重庆市编办 重庆市审改办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渝编办〔2014〕93号)要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是我局近年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简政放权,对行政审批进行清理、取消及下放后,全市地税系统目前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本公告规定,在权限内按工作流程相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随意新设审批项目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实施行政审批。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清单公开后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意见,积极向市局提出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建议,不断提高税务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市地税局向社会各界收集行政审批意见的具体方式:市地税局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23—67572676;市地税局门户网站“行政审批项目”专栏留言栏目。

四、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相关事项,如遇税收政策调整,将适时予以更新。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重庆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

工作的公告》解读

3.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表(报总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7日

附件1

重庆市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
名称

实施依据

审批
部门

申请所需材料

工作流程

办理
时限

1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税收征管法》第31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市地税局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
、申请日全部帐号的对账单据;
3
、灾情报告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等;
4
、当月计提“应付职工工资”的汇总表或明细表;
5
、当月应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1.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
2.
办税服务厅(室)报区(县)地税局审核;
3.
区(县)地税局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20日内

2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资格许可

《税收征管法》第22条“...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普通发票的印制量确定印制企业的数量。即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下的省市不超过3家,印制量在一亿份以上省市的不超过6家”

市地税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7
、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1、申请人向主管区()地税局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向市地税局提出申请; 2、区(县)地税局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和有关资料提交市地税局;
3
、市地税局审批决定。

20日内

3

印花税代售许可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规定:“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区(县)地税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代售场地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
3
、单位代售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代售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保证人填写的有效《担保书》。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 区(县)地税局负责审批。

20日内

4

房产税困难减免审批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第7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市地税局批准后,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3.
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
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5

纳税人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审批

《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免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下放。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3.
损失情况盘点登记和损失计算清单;
4.
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5.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
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等证明材料;
7.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6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645号)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申请减免年度及税额等);
3.
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纳税情况;
4.
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复印件;
6.
有关部门出具的困难、受灾等证明材料;
7.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7

城镇移民减免税审批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移民局关于城镇移民就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14号)对持移民有效证明的城镇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每户每年给予8000元限额的减免税优惠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区县移民身份认定证明;
4
、经营业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房屋产权证或店堂、门面租赁协议。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8

安置残疾人就业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月平均安置残疾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比例应高于25%,且实际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多于10人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人数,限额即征即退营业税,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区(县)地税局

1、就职单位申请;
2
、民政部门、残联核发的残疾人等有效证件;
3
、申请人的每月收入情况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4
、职工工资名册;
5
、实际支付残疾人工资情况;
6
、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据;
7
、营业执照复印件;
8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9

西部大开发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自201111日至202012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4
、凡难以界定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的,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及其授权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第一年由区(县)地税局审批(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30日内

10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军队转业证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1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2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3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
、孤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烈士家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4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自然灾害损失证明。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5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区(县)地税局

1.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申请表
2.
财产损失的有效证明(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3.
清查盘存资料(发生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的)。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6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37条,“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区(县)地税局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2.
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有效证明(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等)
3.
购入固定资产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7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区(县)地税局

纳税人申请(包括不能按实际利润额、上年度月(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的外部证据、证明等)。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区县地税局核查审批(区县地税局也可授权主管税务所审批)。

30日内

18

转制科研机构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和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有权部门发布的转制科研机构名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需提供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明复印件 。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19

股权分置改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有权部门发布的股权分置改革证明文件,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3
、流通股股东取得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明细表。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20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区(县)地税局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2
、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
3
、《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
、申请前年度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5
、收入明细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2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的税收安排)待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第三条:“非居民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凡未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区(县)地税局

提出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
2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身份信息报告表》(分别企业和个人填报);
3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4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产权书据、合同、协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或者中介、公证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
5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申请备案:
1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
2
、由税收协定缔约对方主管当局在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3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22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区(县)地税局

个人申请: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
、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有住所的,提供相应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住所的,提供当年在华居住时间证明
企业申请:
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
2
、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所核查,区(县)地税局审批。

30日内

23

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主管税务所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地税所提出申请;主管地税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决定。

20日内

24

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税收征管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主管税务所

1、纳税人延期申报申请书;
2
、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对于申报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结并通知纳税人;3对于申报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

10日内

25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配套制度:《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主管税务所

1、《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申请审批表》; 2、 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据); 3、其它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由审批实施单位补充规定)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室)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传递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通知纳税人。

10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