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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
珠人社规〔2021〕7 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21〕2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征地社保)审核工作,规范办事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征地社保费筹集

每次征地时,区人民政府按照“先保后征”原则,每征1亩地,按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所在区平均每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一定比例筹集征地社保费。征地社保费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项目概算。被征收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留用地的,不计提征地社保费。

2021年8月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期间筹集征地社保费的,香洲区平均区片综合地价为13.7万元/亩,金湾区为10.35万元/亩,斗门区为10.25万元/亩,计提比例为20%。区片价和计提比例随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化调整。

二、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认定

原则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制定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纳入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三、征地社保费管理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暂存征地社保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征地主体及时将征地社保费足额预存到“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方可申请土地征收,并按规定办理征地社保审核手续。

征地社保费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拨付,其中获批项目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直接划入财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未获批项目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退回用地单位。

征地社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私分或挪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

四、征地社保费发放

征地社保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全部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被征地农民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与其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或与其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制度衔接。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支付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将征地社保费一次性划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事项

(一)2021年8月1日前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在2021年8月1日后批复的征地项目,执行原征地社保政策,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征地社保保障对象,落实征地社保费分配。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贯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8〕6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1〕146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12月24日

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

一、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拟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详见附件1),方案包含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金额、补贴对象范围以及分配方式等。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土地现状等内容(详见附件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征地社保费计提标准测算需预存的征地社保费(详见附件3)。征地项目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被征地村情况(详见附件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确定征地社保费补贴对象范围。

二、组织听证

区政府(管委会)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详见附件5),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组织听证。被征地单位放弃听证的,应出具由5名以上村民代表签字的放弃听证证明。

听证会后的3个工作日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听证笔录、纪要等材料;区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的说明(详见附件6)。

三、预存征地社保费

听证会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项目征地所需征地社保费情况告知用地单位(详见附件7)。

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需计提的征地社保费预存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并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提出社保审核申请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征地社保费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组卷完成,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详见附件8)。申报材料如下:

1.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的说明(区人民政府盖章)

2.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3.____项目征地基本情况(区自然资源部门盖章)

4.____项目涉及征地村情况(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5.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

6.征地社保费的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用地单位提供)

五、出具审核意见书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正式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分配征地社保费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征地获批情况书面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项目征地获批情况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未获批项目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退回用地单位;对获批项目通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启动征地社保费分配。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通知后,联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具体参保人员名单和分配金额,并将分配情况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详见附件9)。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公示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详见附件10)形式连同公示原件及公示情况说明(详见附件11)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拨付征地社保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拨付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将获批项目的征地社保费(含利息)划入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附件:1.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见附件】

            2.____项目征地基本情况

            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情况表

            4.____项目涉及被征地村情况

            5.听证告知书

            6.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的说明

            7.用地单位缴纳社会保障金通知书及存根

            8.关于提请为_____项目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的函

            9.公示

           10.关于拨付____项目征地社保费的函

           11.关于_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参保人员名单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表日期:2021-12-29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征地社保政策。2007年在全省建立征地社保制度;2010年将征地社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通过实行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办法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资金来源问题。根据省的文件精神,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贯彻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8〕69号)和《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珠人社〔2011〕146号),使用地单位和各部门在进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时有章可循。

征地社保制度在促进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部分征地社保资金未落实到人的问题,引起审计部门和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关注。针对我省当前征地社保政策存在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21〕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同时针对目前我市在征地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珠海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流程的通知》(珠人社规〔2021〕7号,以下简称《通知》),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以及分配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从而使征地社保审核流程更具操作性,进而加快征地报批的速度,服务全市经济工作大局。

二、政策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 ( 粤府办〔2021〕22号

(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珠府函〔2021〕14号

(三)《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131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新发展理念,以助力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不降低为主要原则,按照22号文的有关规定,重点在征地社保费计提以及分配办法等方面对原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一)调整征地社保费计提办法

我市原征地社保费以“人土比”办法计算保障人数后计提,存在使用的人均农用地指标多年未更新导致拟保障人数与实际需保障人数不对应、无法具体认定被征地人员等问题,导致难以完成资金分配。《通知》采取“以地筹资”方式,每次征收土地,按征收土地面积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的一定比例计提征地社保费。征地社保费与征地面积、地价挂钩更加科学合理,且与其他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同样的计算办法,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农民也容易接受。

(二)调整征地社保费分配办法

我市原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办法,规定在征地项目批复后,相关征地社保资金从财政部门的过渡户划入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由村集体将征地社保费发放至被征地农民手中。

《通知》对此作了调整完善,一是过渡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设,二是征地社保费由过渡户直接划拨至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名单办理相关社保手续。无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保还是职工养老保险,均给予同等标准的征地社保补贴。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被征地农民的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加大其个人账户规模;对于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也为其建立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将征地社保补贴一次性划入,待其领取待遇时按照国家有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办法办理。将征地社保费直接补贴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分配方式,更有利于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来源:珠海市人力资和社会保障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