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5〕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维护财经纪律严肃性,根据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徐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8日
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根据《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1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财政局在依法对监督对象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采取约请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被约谈人”)进行警示性谈话、督促整改落实的监督工作方式。
约谈不包括按照监督检查程序依法进行的询问、征求意见等。
第三条 约谈工作由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统一登记备案。
第四条 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在开展财政监督过程中,可根据需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召集约谈会。
约谈会由分管局领导、监督检查处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和被约谈人参加。
第五条 以下情形可以进行约谈:
(一)在财政监督检查中,连续出现同类较大违法违规问题的;
(二)违法违规行为反映出单位存在制度缺失、疏于管理等问题,容易再次出现类似行为的;
(三)被检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执行财政处理处罚决定,相关处室催办无果的;
(四)来信来访反映的内容社会影响较大,并经查证属实的;
(五)阻碍、拒绝接受财政监督或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以召开谈话会或邀约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约谈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可以进行个别约谈,也可以对与监督事项有关的多个单位或个人进行集体约谈。
第七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约谈前5个工作日,发出《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被约谈人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如有需要,也可采取电话通知方式。
(二)约谈原则上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三)市财政局约谈召集人就约谈内容进行介绍并提出询问,被约谈人应当进行说明。被约谈人对约谈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约谈应当制作笔录,形成《财政监督约谈记录》(见附件3),交被约谈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 被约谈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约谈的,应在约谈前2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授权其他人员参加约谈。
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的,市财政局将其所在单位列为财政监督重点对象,并可采取暂停拨付经费等措施;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且已过规定期限仍未执行处理处罚决定的,依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约谈中发现重大违法违规线索的,启动财政监督检查程序进一步检查。
第十条 被约谈人在约谈后,对检查结果仍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按照《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检查结果跟踪落实暂行办法》的规定,发出催办公告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约谈不影响或不代替对被约谈人所在单位依法进行的处理处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将约谈记录及相关文书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1. 附件1财政监督约谈登记表.doc
2. 附件2徐州市财政局财政监督约谈通知书.doc
3. 附件3财政监督约谈记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