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2〕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部、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2012年10月15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报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 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市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徐政发〔2006〕10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市级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
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市级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户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市级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弟四条 市级国有资产收益属于省级政府非税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
第五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应接照有关规定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情况。
第六条 市级各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执收工作。
第二章 收益征收管理
第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接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上缴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市级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市级国库,市级事业单位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市财政专户。
其他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省和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市级单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含《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处置土地取得的收益(包括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及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使用以下收入科目:处置收入,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科目;出租出借、投资收入,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科目;其他国有资产收益,使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市级预算单位直接收缴的,由市级预算单位开具《徐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收益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收缴的,产权交易机构自完成交易项目法定交更手续后3日内通知执收单位开具《徐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由产权交易机构持缴款书及时将该款项上缴市财政。
第三章 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原则上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市级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安排用于收益上缴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原用于发放市规定的津贴补贴的部分,上缴市财政后,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已编入市级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的,按部门预算执行。资产收益未编入当年预算,市级单位确需使用国有资产收益的,可按部门预算调整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需要确定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及时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益抵顶招待费和其他应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资产收益与收益使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对市级单位资产收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有关规定及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整,有隐瞒、滞留、挪用、坐支等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等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