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11〕154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7年12月29日》规定,保留
横琴新区社会事业局、财金事务局,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下称“申请人”)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其资格条件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进行审核,并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市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二、申请人的年龄以本人第二代身份证为准。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原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期间的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四、申请人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其医疗保险费补缴按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