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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市局相关科室:
为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加快我市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2021年开放发展与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委发〔2021〕9号)、《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21〕2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登记条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着力破除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中的不合理限制,支持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和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依法行政。按照少限制、多放宽、少干预、多引导的原则,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进一步为市场主体放权赋能。法律、法规对住所条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不擅自增设住所登记条件。
2.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优化登记流程,不断提升注册登记便利度。
3.放管结合、放管并重。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同时,落实好监管职责。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综合监管、信用惩戒等协同监管机制,以“管得住”,保障“放得开”,一体化协同推进改革。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1.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2.主要内容。申报人规范、准确填报地址信息,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对其拟作为住所的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的承诺,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部门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营业执照住所栏后标注“自主申报承诺”字样。从事涉及需许可的经营项目,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应当与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记载的住所地址一致。
3.不适用情形。属于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住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
(1)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登记的;
(2)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
(3)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投资人新设立市场主体的;
(4)因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移出的;
(5)不能提交住宅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证明的住宅作为住所登记的;
(6)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按一般程序办理,依法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通知书、房屋规划许可证等)、租赁合同等材料。利用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申办住所登记的,还应提交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经利害关系业主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
(二)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
1.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生态环保、安全使用、租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3.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生产加工、歌舞娱乐、餐饮服务等经营项目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的市场主体,不得将住宅作为住所进行登记。
市场主体住所禁止性规定实行清单管理,市局根据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住所相关禁止性规定进行梳理,分批次进行公布,并实施动态更新。各区县局应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结合本地区城乡规划和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明确禁止住所登记的具体区域,向社会公布。
未纳入自主申报承诺制改革范畴或申请人自愿按一般程序办理住所登记的,相关登记注册按照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8〕5号)执行。
(三)创新住所登记方式
1. 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做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原市场主体已不在其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该地址可由新市场主体作为住所申办登记。
2. 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托管机构负责入驻市场主体的信息联络、文书送达签收,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的具体管理办法按《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市监办〔2020〕99号)执行。
3. 除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区县登记管辖区域的,可以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不属同一区县登记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准入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分支机构登记。企业申报的“一照多址”,由企业通过章程备案的方式多个地址信息记载于公司章程。
4. 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5. 鼓励各区县、高新区条件成熟时,设置24小时智能商事登记系统自助终端机,建立市场主体自助登记经营地址“白名单”,实现个体工商户开办“秒批”。允许将个体工商户登记纳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理。
三、加强住所监督管理
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监管,通过下列方式,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进行核查和处置
(一)做好日常监管。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实行申报承诺制的新登记和住所变更的市场主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抽查,抽查和处置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二)突出重点监管。对通过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投诉举报、上级交办、部门转办等发现登记住所与承诺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惩戒,对外公示。
(三)实行联合惩戒。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相关信息实时导入全市告知承诺系统,实施分类精准监管和部门联合惩戒,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资格予以限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发挥社会监督。将市场主体住所申报承诺内容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畅通住所登记不实承诺的电话、网络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理。
(五)强化部门协同。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在监管中发现属于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公安、生态环境、消防、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职责的违法行为,各辖区局应及时抄送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相关部门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系统实现市场主体登记、许可、监管、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的协同联动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准确把握改革精神,增强统筹能力。各辖区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住所登记改革的新要求,在推动“放得开”的同时,坚持“管得住”的底线思维。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的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归口管理、属地负责、协同监管、信用约束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机制、细化措施,确保任务落地落实。
(二)强化沟通协作,注重分析研判。各辖区局应加强登记审查,必要时启动实质审查。同时要加强与规划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住房城乡、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的对接,对注册登记、日常监管、投诉举报等渠道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重点监管行业,突出事中事后监管的针对性。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辖区局要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宣传改革政策,引导社会各界知晓改革内容,协同推进改革,使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改革过程中,要强化对改革实施效果的跟踪调查,注意收集办事群众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意见,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书【见附件】
              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1日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时间:2021-11-16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性成本,充分释放场地资源,加快我市建设新时代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示范城市,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自市监发〔2021〕5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意见》的背景和依据
        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是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方案》)的改革事项之一,《方案》明确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授权地方政府作出规定。据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42号)和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府发﹝2018﹞5号)等改革文件相继出台,通过分类释放场地资源,降低创业门槛,提高准入效率,为小微企业、初创企业的创立发展松绑提速,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快速发展。
        随着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对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市场主体也有了更多需要。根据《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自贡市委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贡市2021年开放发展与营商环境提升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自委发〔2021〕9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自府办发〔2021〕29号)等精神,结合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开展,为持续释放场地资源,更大限度激发市场活力,需要更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我局据此制定了《意见》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一是取消住所证明材料,由申请人对申报登记地址房屋权属关系、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详细填报地址信息,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市场监管部门按其申报承诺的地址核定住所,并在其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自主承诺”。二是明确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的情形,对不愿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虚假承诺情形的市场主体,不适用申报承诺制,申办登记时按一般程序提交住所相关证明办理。
 (二)对住所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一是对违法建筑、危险建筑、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进行明确。二是对可能产生噪音、油烟、异味、废气污染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经营项目,禁止使用住宅进行登记。三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禁止性规定,明确本地的“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示。
(三)创新住所登记方式。一是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进行登记。二是除个体工商户外,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三是多家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住所登记。四是个体工商户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
(四)强化后续监管。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制定和细化后续监管措施。一是做好“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二是突出对不实承诺市场主体的重点监管。三是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四是依托重庆企业信用码等载体公示承诺,发挥社会监督。五是加强部门联动,发挥协作合力。
         三、新旧政策差异对比
 (一)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原来办理住所登记需要提供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无偿使用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现行政策下符合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条件的市场主体,仅需如实填写相关承诺书内容,并承诺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即可办结住所登记。
(二)“一址多照”。原来同一地址需要待原市场主体办理变更或者注销后才能办理登记,现行政策下可以直接由新市场主体办理住所登记。
(三)“一照多址”。原来一个营业执照对应一个住所(经营场所),现行政策下除个体工商户外的市场主体,可以在住所外,于同一个区县局范围内,申报多个符合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申请经营场所备案。
        

 

自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6日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