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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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题 |
文件字号 |
发布时间 |
失效废止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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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税发〔2000〕91号 |
2000年1月20日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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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税发〔2006〕122号 |
2006年2月23日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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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国税发〔2008〕21号 |
2008年2月20日 |
废止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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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
2011年10月28日 |
废止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登记证书一致的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1、2目、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第一款第(一)项第2目、第(二)项第1、2目、第(三)项第1、2目、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附件1、2、3、5、6、7。 |
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第(二)项第3、4、5目、第(三)项第3、4、5、6目、第十八条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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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
2013年6月9日 |
全文废止 |
第三条已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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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
2013年8月29日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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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
2016年5月5日 |
废止附件《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关于对雪花啤酒(深圳)有限公司核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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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
2018年1月19日 |
全文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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