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实施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
成发改价格〔2015〕10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继续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成发改要素价〔2020〕516号》规定,延长执行至2030年12月31日。其中污水处理费按我委《关于调整中心城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价格〔2016〕661号
)执行。
官网标注失效
税谱®提示:具体效力以官方答复为准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引导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住建部《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住建厅《
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26号)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发改委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立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经2015年12月21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在我市中心城区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中心城区供水范围内已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居民家庭用水户。居民家庭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确定,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一户;无房产证明的,以供水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水表为单位。
二、各阶梯水量和水价
本次基础水价不调整且为第一阶梯水价,第一、第二、第三阶梯水价分别按1:1.5:3的比例安排,且只计算城市供水运营水费。第一阶梯水量0-216立方米/户表·年,终端水价2.98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量217-300立方米/户表·年,终端水价3.85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量301立方米/户表·年以上,终端水价6.46元/立方米。具体见附件。
三、合表用户和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执行水价
合表居民用户和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暂执行第一阶梯价格,在今后水价调整时按与第一阶梯1:1.15-1:1.25的价格水平确定。
四、计价周期
阶梯水价计价周期以年为单位。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积、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积、不结转。年度结算时,以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累计抄见水量执行阶梯水价。
五、多人口家庭用水量
阶梯水价每户表对应人口基数为4人;超过此人口基数的多人口用户凭户口簿、居住证,每增加一人可申请增加水量51立方米/户表˙年。具体办法由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制定。
六、收入用途
实行阶梯水价后增加的收入,用于弥补实施户表改造费用不足、供水成本上涨和保持第一阶梯水价相对稳定等。
七、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居民生活用水变化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各阶梯水量和水价。
八、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
实行阶梯水价后,继续维持现有的低收入家庭政府补贴等政策措施,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而降低。
九、加强政策宣传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要做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实施及相关宣传解释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做好明码标价和明码收费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到位。
十、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中心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表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附件:
阶 梯
|
水 量
(m3/户表·年)
|
终端水价
(元/m3)
|
其 中
|
城市供水运营水费
|
水利工
程水费
|
水资
源费
|
污水
处理费
|
第一
|
0-216
|
2.98
|
1.74
|
0.24
|
0.10
|
0.90
|
第二
|
217-300
|
3.85
|
2.61
|
0.24
|
0.10
|
0.90
|
第三
|
301以上
|
6.46
|
5.22
|
0.24
|
0.10
|
0.9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