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5〕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宁波市政府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甬政办发〔2016〕17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2日
宁波市市区城市道路挖掘修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区城市道路的管理,规范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有效发挥城市道路功能,维护城市道路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宁波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道路挖掘和修复管理。
第三条 掘路管理原则
本市市区掘路工程管理实行严格限制、同步实施和综合平衡,优先安排综合掘路工程,重要城市道路掘路应当从严控制,降低道路通行影响。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纳入掘路施工计划。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管理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市市区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行业监管和市管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日常工作。各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区管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的日常工作。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道路挖掘相关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负责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行政审批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制定城市道路挖掘及修复收费定价标准制订调整等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城市道路改(扩)建和配套管线等设施同步建设及相关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本部门治安监控、交通设施等涉及城市道路掘路的管理,协助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掘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掘路的交通组织和日常交通管理工作。
交通、通信等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掘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及审批管理
第五条 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宁波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议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协调解决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事务。
第六条 掘路计划的申报
各区、各行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宁波供电公司等单位须按照现有市、区管理权限将本单位下一年度掘路工程详细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报送联席会议会审,会审通过后再列入年度掘路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小型掘路工程项目,应将计划申报材料在每月20日前报送相应联席会议会审,会审通过后再列入掘路计划。
年度掘路计划经相应联席会议会审通过后实行公示制度,由掘路管理部门在会审通过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对个别施工工期较长、社会影响较大的大型掘路工程,建设单位还应通过适当方式组织公议,公开征集意见。
第七条 掘路审批管理
掘路工程建设单位向掘路管理主管部门申请掘路许可时,应按宁波市行政许可标准化要求提交相应材料。道路挖掘建设项目有关工程内容需要办理规划许可的,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备案。掘路管理主管部门对掘路申请依法核发《掘路许可》,同时将掘路许可信息纳入管理平台。
除特殊情况外,春节、劳动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庆前后7日和春运、市重大活动等期间,应严格控制重点区域大型掘路施工。
第八条 《掘路许可》的变更
建设单位未按计划办理许可,经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撤销计划;建设单位办理许可后未在许可有效期内进行挖掘工程的,需要依法重新办理许可。
掘路施工期间,因特殊情况超过《掘路许可》规定的掘路位置、掘路面积,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局部移动掘路位置、扩大掘路面积的,应当事先向核发《掘路许可》的原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和依据材料。
掘路施工应当按照《掘路许可》批准的期限进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而延误工期,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掘路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有效期的申请。
因配合政府举办的重大活动,被指令暂时停工或者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施工而延误工期,可以申请延长许可期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掘路管理主管部门提出延长许可期限申请及有效依据。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九条 掘路施工的相邻管线保护
掘路施工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掘路工程施工前,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被挖掘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情况,取得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的管线交底卡,并组织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向掘路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及技术资料的交底。工程建设单位在桥梁、隧道、高架桥、轨道交通等安全保护区域内掘路施工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设施管理部门意见。
施工管线与已埋设的管线相邻或者相交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相关管线产权单位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工程建设单位发现交底的技术资料未标明的地下管线或者标明的地下管线管位、标高与实际情况发生差异的,应当停止挖掘,并立即通知相关管线的产权单位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商定具体处理方案,实际管线经测绘后按规划要求执行。
在掘路工程施工中,发生地下管线损坏事故时,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现场,立即通知相关管线产权(管理)单位进行抢修;并及时向掘路管理部门、设施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掘路施工现场要求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作业,按照掘路施工标准化作业要求,严格执行《
宁波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等各项规定;施工工地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并按规定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期间《掘路许可》必须存放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以备巡视、督查时验查,并按照文明施工等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项目责任单位等公示牌。
工程建设单位在掘路工程施工期间,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拒不按照要求实施的掘路工程或发生管线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由掘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报联席会议审议后暂停该建设单位下一年度的掘路计划审核;发生管线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掘路修复要求
掘路修复按照“谁挖掘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制,并按照规定实行质量、安全社会监理制度。市区城市道路的掘路修复宜采用快速修复技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范标准和掘路工程修复方案的要求实施掘路修复。工程建设单位委托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实施掘路修复的,应按照《宁波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等规定支付掘路修复费。
掘路修复应当在掘路许可期限内完成。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参加掘路施工的隐蔽工程验收,并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修复路面。掘路工程路面修复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掘路修复工程的保修期为1年。
第十二条 掘路应急处置管理
因地下管线发生爆裂、泄漏、重大通信中断等故障或突发事件,地下管线产权单位需要紧急掘路进行抢修或者探查事故原因的,应当立即向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抢修单位可以先行掘路抢修,并宜不间断施工直至修复完毕。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时起24小时内按照规定向掘路管理主管部门补办批准手续。
涉及桥梁、隧道、高架桥、轨道交通等安全保护区域内的抢修应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等管理部门后再进行抢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掘路工程,是指挖掘城市道路长度大于50米或者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城市道路施工。
(二)小型掘路工程,是指除大型掘路工程之外的城市道路施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23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