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是否适用于境外劳务输出务工人员及用人单位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川劳社办函〔2000〕4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南充市劳动局:
你局请示中的这种情况:即境内企业对外承包工程,在境内招收职工,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在境外履行合同过程中,由该企业统一管理,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包括工资、福利、医疗、生产中意外伤害事故等,亦由该企业按合同的承诺一并负责。这种情况,我们认为应适用《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调整。主要理由是:
一、此种情况不同于中介机构对外劳务输出。中介机构对外劳务输出,劳动者是与境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而此种情况,劳动者是与境内企业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境内企业,一方是境内劳动者。
三、劳动关系生效地是在境内。
四、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23号函的规定,只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劳动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书面协议,其本质上是劳动合同。
综上述,此种情况以及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
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