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榕政办规〔2023〕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和配建安置房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政办规〔2024〕3号》规定,全文废止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5月19日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
为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进一步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房源,切实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面积按对接价格计价;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
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
2.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
3.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二、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安置型商品房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本补充规定由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福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四、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4月1日至本补充规定颁布之日前发布房屋征收决定或补偿方案的项目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3-05-30 来源:房管局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及《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大户型房源,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实际,经过多次研究讨论,征求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拟定,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审议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盘活使用市级安置房源,2021年,我市陆续出台了《关于进一步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源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8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级各类安置房源对接使用的实施意见》(榕房〔2021〕94号),对盘活使用统建和配建安置房出台了优惠激励政策。但上述两份文件关于上调安置增加面积享受不同比例的优惠折扣,均不涉及安置型商品房。同年出台的《
福州市房屋征收补偿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版)》(榕政办〔2021〕112号),也未对被征收人选择安置型商品房安置的增面积部分作出详细规定。
结合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拓宽征迁补偿安置渠道,切实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有效盘活使用存量安置型商品房大户型房源,鼓励被征收人增面积选择大户型房源对接安置,出台该《补充规定》,对被征收人选择符合条件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大户型房源进行增房的予以相应的价格优惠激励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优惠条件和比例。对于2021年12月31日前取得竣工验收备案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被征收人正常安置105平方米以下户型的,允许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上调安置增加面积部分按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不同区位给予市场评估价不同标准的折扣优惠,其中:1.选择购买二环以内的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计价;2.选择购买二环与三环之间的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5%计价;3.选择购买三环外的安置型商品房项目,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90%计价。
(二)明确增房面积层次系数差价计算规则。被征收人选择上调安置到105平方米(含105平方米)及以上户型安置型商品房的,上调增加的面积部分层次系数差价按榕政办〔2021〕112号文件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