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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府办发[2013]12号                                                       2013-3-11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5年)的决定》 ( 黔府发〔201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税率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税率由3元/立方米调整为5元/立方米。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加大资源级差收入调节力度,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更好地促进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

税率调整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