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四城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等补偿标准
类别 |
规格(公分) |
单位 |
单价 (元) |
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如水井、村道、晒谷场、管线、水渠、坟墓、水产养殖设施等) |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由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
||
一般青苗补偿费(含一年生、一季生农作物和一般苗圃) |
实行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包干补偿,包干面积按农用地面积进行计算。 |
亩 |
4000 |
多年生青苗补偿费(如果树等经济苗木) |
胸径30以上 |
棵 |
561 |
30≥胸径>20 |
棵 |
281 |
|
20≥胸径>10 |
棵 |
187 |
|
10≥胸径>5 |
棵 |
50 |
|
对补偿标准或数额存在异议的,以及个别特殊类型多年生青苗 |
由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品种、合理密植数、养殖密度和移植方式等以评估方式确定,评估价格报项目业主和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查后确定补偿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