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发改粮调〔2023〕3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行有效、失效或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2023-12-26》规定,现行有效
四川天府新区统筹城乡局、成都东部新区战略研究局、成都高新区发展和改革局,各区(市)县发改局(粮食和储备局)、财政局,有关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市财政局制定了《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4日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成都市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四川省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办法》《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确保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规定,按照粮食管理部门下达的轮换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当服从粮食宏观调控政策,遵循保持粮食市场基本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执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的轮换制度。
第二章 轮换方式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和自主轮换两种方式。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实行计划管理。轮换计划建议由承储企业根据存储年限和品质情况提出,报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审核后,会同成都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轮换计划。
应急成品粮油实行自主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应急成品粮油实物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且不足部分应以两倍原粮(料)数量作保证。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周期原则为:储存年限(以生产时间计算)稻谷3年、小麦4年、玉米2年、散装食用植物油2年;应急成品粮油原则上每年至少轮换1次,且在保质期限日1个月前必须进行轮换。
因储备粮品质、项目建设、市场保供等原因,市级储备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提前轮换的,原则上一年内最多轮换一次;延迟轮换时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储存品质属于不宜存的,必须进行轮换;接近不宜存的,应按照先入先出的原则及时清仓出库。储存品质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和《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进行认定。
第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要异品种、异库点轮换的,应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批准。
第三章 计划与执行
第八条 承储企业于每年9月1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9月20日前审核汇总后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属粮食储备企业于每年9月20日前提出分品种、分库点的下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建议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综合平衡后,原则上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轮换计划下达各承储企业。
第九条 因宏观调控需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由承储企业负责具体实施。粮食轮换主要通过直接收购、公开竞价交易、邀标竞价等方式进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采取动态轮换的方式,由承储企业适时进行。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凭证、资料至少保留6年,全程留痕备查。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轮入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原则为当年产新粮食。产新前确需轮入上年产新粮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并抄送农发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从粮食轮出当月起,每月5日前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情况,各区(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辖区内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入库进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原粮和散装食用植物油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确需延长架空期的,应报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架空期的部分,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不予拨付。
第四章 轮换验收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应进行空仓(罐)验收,可采取现场验收及信息化监测手段验收,并以时点图片和其他相关资料为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对将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每车称量和检验。入库完毕和销售出库时,应逐仓(罐)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入库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质量安全验收。市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市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县属企业的数量验收由县级发改部门组织实施。质量安全验收由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负责现场扦样检验,并将验收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数量、质量均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数量验收时应结合购销合同、资金支付凭证、对农户开具的收购凭证、企业财务账、分仓保管账、入库单等资料予以确认,现场出具验收结果,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依据轮换计划和数量验收情况进行轮换入库粮油的质量安全现场扦样验收,出具质量安全检验报告,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五章 轮换资金和费用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并实行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依据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下达的粮油轮换计划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向农发行省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农发行应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信贷资金,并收回没有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原则实行定额包干。在储备品种新陈价差较大的情况下,参照执行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储备费用动态调整政策和补贴标准,及时弥补承储企业轮换亏损。
第二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费用补贴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原粮、散装食用植物油的轮换费用在下达轮换计划后预拨80%,入库验收合格后清算拨付余下的20%。应急成品粮油的轮换费每半年拨付一次。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给予保障。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管理市级储备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政府调控市场或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取消储备计划、三年内不安排储备任务。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责令赔偿,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一)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或者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二)发现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或者不及时报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轮换的;
(四)未经批准延长轮换架空期的;
(五)未按期完成轮换计划的;
(六)未轮换却上报轮换,“转圈”轮换,虚假轮换的;
(七)轮入粮食不符合规定标准、以陈顶新、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八)未经批准变更轮换品种和储存地点的;
(九)延误轮换或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质量不合格的;
(十)有挤占挪用轮换贷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行为的;
(十一)未按要求上报相关资料,或者对资料造假的;
(十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24年1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
成都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同时废止,现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