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国资委、四川省能源局、四川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1〕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能源局、总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委《
关于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 ( 人社部发〔2011〕50号,以下简称《
意见》)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一)各地要按照
《意见》要求,在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改、财政、经信、国资、能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职工安置工作机制。要坚持企业退出与保障职工权益统筹考虑,把职工安置工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注意把握节奏、力度和进度,防止因集中实施造成规模性裁员和失业。要建立和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对涉及职工人数多、安置任务重、稳定压力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准确掌握职工就业失业状况,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矛盾,将风险降到最低。
(二)企业是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的实施主体、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职工安置的责任。各地要指导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确保职工安置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服务到位。职工安置方案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职工公布。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视为无效,不得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经民主程序通过后报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
(三)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支持力度。中央、省和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专项)资金统筹使用,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各级地方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细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
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要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的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应优先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它相关债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做好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安排职工到新企业工作,相应变更劳动合同,如职工在原企业未领取经济补偿的,其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应按规定补缴。
2、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到新的用人单位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停的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规定一次性清缴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费,确保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3、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应对有毒有害工种的职工进行健康体检,对疑似症状的做职业病诊断。各地应严格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和省里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企业工伤人员有承接用人单位的,在变更劳动关系的同时变更工伤保险关系;无承接用人单位的,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待遇,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各地要注重1-6级工伤人员后续待遇保障问题,按规定尽量将这部分工伤人员纳入当地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职工就业和再就业
各地要坚持内部转岗转移与社会再就业相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安置职工。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应尽可能留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要将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就业促进范围和扶持政策体系,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优惠政策。省上在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时,将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作为因素考虑。
三、掌握情况,实时报送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协调发改、财政、经信、国资、能源、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迅速摸清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底数,准确掌握企业的性质类型、隶属关系、区域分布、涉及职工人数等情况,于7月底前填报《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表》。此后,要及时动态掌握职工安置进展情况,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情况并附工作报告。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和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情况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 川 省 能 源 局
四 川 省 总 工 会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