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通知
穗发改规字〔2020〕1号
市交通运输局,各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根据《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本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以下简称“中心六区”)辖区内,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经营企业按照《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继续经营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按照市、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但合同期限期满后移交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应当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和增城区由所在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其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二、收费范围(收费路段)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专用泊位(充电专用泊位除外)等其他类型泊位或路段,不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全天准停泊位、夜间准停路段、临停快走区域按照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专用泊位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相关标识识别。
三、收费标准
在收费时段内使用全天准停泊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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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时段:工作日(07:30~21:30);非工作日(10:00~21:30);
2.收费时段外停车免费;
3.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
4.计时收费单位:元/半小时;
5.有未缴清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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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时段内单次连续停放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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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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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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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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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阶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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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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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
(含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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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小时
(含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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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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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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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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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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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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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328元
非工作日: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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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重点区域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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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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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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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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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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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按照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确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天准停泊位所在路段标明属于“重点区域”或者“非重点区域”的现场标识,方便市民识别。
本收费标准以自然日(0:00:00~24:00:00)为计费周期,每个计费周期内收费时段为:工作日(0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其它时段不收费。车辆连续停放超过两个以上(含两个)计费周期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每个计费周期内产生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车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车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时计费。
四、优惠政策
(一)停车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但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
(二)在每个计费周期的收费时段内,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非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但是,如前述两类车辆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的,应当按照本收费标准支付全部停车时长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五)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当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推行停车信用管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在停车行为结束后应及时缴清费用。有未缴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记录的车辆,不享受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优惠政策。
五、收费主体和收费对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可以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收费。
中心六区全天准停泊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标准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应当按规定提供电子收费方式。城市道路泊位使用人采用现金等非电子支付方式缴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应当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公布的业务点办理。
六、工作要求
(一)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开展定期评估。中心六区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按照至少每两年一次的时间要求,根据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及时撤销存在影响车辆正常通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使用率过低等情形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二)对使用费政策实行动态调整完善。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五年对中心六区使用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根据国家、省、市工作部署对计费阶梯、计费单位、免费优惠等内容进行及时调整完善。
(三)定期公开使用费收取情况。中心六区的使用费应按照规定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将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内部监管与廉政风险防控。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廉政防控措施,加强人员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对外公布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监督。
(五)规范引导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行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巡查管理制度,开展巡查监督,制止、纠正利用地桩、地锁、障碍物等违法占用泊位行为,并协助相关单位处置违规收费、私划泊位等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处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投诉,维持临时泊位使用秩序。
(六)做好收费路段信息公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收费依据、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广州市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标准的解读
一、制定《收费标准》的背景和依据
2017年4月,我市中心城区原咪表泊位合同期满,暂停收费供市民免费停放,随之出现“僵尸车”等车辆长时间停放现象,导致临时泊位使用率、周转率下降,也影响道路资源公平使用。2018年10月,新实施的《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规定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要求市价格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挤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由此,我市需要制定新的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标准,以落实《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实施要求,并通过启动收费提高城市道路泊位的使用效率。
二、各方意见及调整情况
根据《
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有关规定,我市先后多次组织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并于2019年8月2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官方网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四方面:一是认可文件的合理性、必要性。二是优化收费时间段、计费阶梯、免费停车时长、计费单位、提高非重点区域收费标准等具体设置。三是发展公共交通配合泊位调整,引导市民绿色出行。四是加大对新能源车优惠力度,并合理制定每日优惠次数,控制短时短距离连续停放现象。我们充分吸纳上述意见和建议,并最终形成《收费标准》。
三、《收费标准》的亮点
为促进道路停车资源公平使用,收费标准以“规范管理、优化配置、用者付费、绿色出行、累进加价、提高周转、维持畅通和科学合理”为原则对不同时长、不同时间、不同对象、不同区域的车辆实施差别化收费,进一步规范道路停车管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出行,缓解交通拥堵。
(一)以阶梯收费促进快停快走。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长设定了不同的收费梯次,随着梯次升高,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提升,引导泊位使用人快停快走,提高道路泊位使用率和周转率。
(二)以差别化收费调控不同停车需求。收费标准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举例来讲,夜间准停路段不收费,主要是利用夜间道路交通空闲时段满足周边居民夜间停车刚性需求;临停快走区域不收费,主要满足医院、学校临时接送病人、学生等需求;全天准停泊位白天收费为促使车辆快停快走,而夜间不收费则为满足市民夜间停车需求;残疾人车停放专用泊位不收费,停放非专用泊位则减半收费,以政策惠民体现对残疾人权益保护和关爱。
(三)以用者付费促进道路资源公平使用。对目前城市道路泊位免费使用导致“僵尸车”霸位等问题,收费标准区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设置了不同档次的收费标准,车辆驾驶人在收费时段停放车辆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使用费,严格落实用者付费,避免道路资源被无偿占用。
(四)以减免优惠促进新能源车推广。新能源汽车首次在充电专用泊位充电可以享受停车时长不超过1小时(含1小时)免费停车优惠,此外,新能源巡游出租车还可以享受在执行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非重点区域路段泊位每日停放3次、每次停车时长不超过1时(含1小时)的免费停车优惠。通过这些措施减轻新能源汽车车用车成本,鼓励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
(五)以信用管理促进车主自觉缴费。收费标准规定只有缴清道路泊位使用费的车辆,方可享受“停车15分钟内不收费”或新能源车相关优惠停车政策,鼓励车主自觉缴费。
(六)以收支两条线促进泊位使用费公开透明。为避免此前特许经营模式下出现的“为企业牟利”、“停车费不透明”等质疑,收费标准明确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收取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交通主管部门每年要向社会公布收费情况。
四、何为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
收费标准对全天准停泊位分三个收费阶梯,其中:
(一)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收费标准为:停车时长1小时以内,5元/30分钟;1~3小时,8元/30分钟;3小时以上,13元/30分钟。重点区域在收费时段内不设最高限价。
(二)非重点区域全天准停泊位收费标准为:停车时长1小时以内,2元/30分钟;1~3小时,3元/30分钟;3小时以上,5元/30分钟。非重点区域设置每个自然日的最高限价,即以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4小时的收费总额26元为限。
那么什么是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呢?如前所示,所谓累进式加价阶梯收费标准,是指按停车时长设置若干个收费阶梯,随着阶梯升高,收费标准也逐步升高的一种收费方式。例如重点区域的收费标准设置三个阶梯,第一个阶梯是停车时长在1小时以内(含1小时)的,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5元;第二个阶梯是停车时长超过1小时至3小时(含3小时)的部分,该阶梯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8元;第三个阶梯是停车时长超过3小时的部分,该阶梯收费标准为每半小时13元。
累进式加价阶梯收费方式对短时停车行为实施较低收费标准,而对长时停车行为实施较高收费标准,既可让车主享受短时停车优惠,达到收费政策惠民目的,也对长时停车行为进行引导,鼓励快停快走。
五、《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收费标准适用于广州市中心六区(即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和黄埔区)现由市交通运输局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这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六区还存在部分道路泊位因合同期限未届满而根据《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相关规定可由原单位继续经营的事实,包括广州电子泊车管理有限公司的试点咪表路段和海珠、荔湾、越秀等区部分内街内巷泊位,这部分道路泊位仍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但相关道路泊位一旦合同期限届满,应当移交市交通主管部门管理,统一执行本收费标准。
对于番禺、南沙、花都、增城、从化等外围五区的城市道路泊位,考虑到各区目前合同期限未到期(部分区则未启动收费),而且区位特征也不适合与中心城区执行同样的收费标准,因此,外围区的收费标准应当结合各区实际另行规定。
六、如何辨识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
本收费标准对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规定不同的收费额度,并明确根据中心六区城市道路泊位设置规划区分重点区域或非重点区域。而根据2018年原市交委制定的《中心六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重点区域和非重点区域区分办法如下:
重点区域是指在医院、政务(办证)中心、资源交易中心、大型商场、批发市场以及重点经济商圈等车辆临时停放需求大且要求泊位使用周转快的场所周边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城市道路路段。
非重点区域是指重点区域以外的城市道路路段。
七、如何理解“计费周期”、“收费时段”
(一)计费周期:是指两次计算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的时间间隔。本收费标准以一个自然日(0:00:00~24:00:00)即24小时为一个计费周期。通俗来讲,就是在一个自然日内,无论车辆停放时间多长,当日费用当日结算,次日停车时长及费用另行起算。
(二)收费时段,即一个计费周期内车辆停放在临时泊位上须按规定支付使用费的时间段。为体现《条例》第八条关于“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要求,结合交通拥堵情况、市民出行习惯等因素,并参考其他城市做法,计费周期内的收费时段为:工作日:7:30:00-21:30:00;非工作日:10:00:00-21:30:00,而其它时段则不收费。
八、计费方式
(一)本收费标准收费计时单位为半小时。停车后,停车时长在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的,免于支付使用费。停车时长超出15分钟的,前15分钟纳入计费停车时长,这也是促使车辆快停快走目的的体现。
(二)同一车辆在同一路段连续发生2次及以上停放行为的,若相邻两次停放的时间间隔低于半小时,则延续前一次停车时长进行计费,这主要是避免出现有的车主通过频繁挪车以规避或减少缴纳泊位使用费的目的。
九、收费对象的说明
在收费时段内,除说明给予免费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车型外,在全天准停临时泊位停放的机动车,须支付使用费。
十、免费或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情况
(一)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使用费。
(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停放的,免予支付使用费。若停放在非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专用泊位上的,使用费按规定标准减半支付。
(三)发生火灾等紧急突发情况,需强制要求机动车驶离临时泊位的,相关机动车可免于支付当次使用费。
十一、最高限价的说明
非重点区域的临时泊位主要是为缓解周边居民停车刚需而设置,为避免“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方式”给停车刚需居民增加大幅经济负担,特别为非重点区域设定了最高限价,即车辆在收费时段内连续停放超过4小时的,收费总额均以4小时为限。
而重点区域道路泊位,功能侧重于加快泊位周转、减少长期停车,所以对尝试停放车辆没有给予“封顶价”优惠,设定的最高限价实际上是车辆停满一个计费周期应付费用的最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