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印发《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津建发〔201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及各功能区建设局,各区建委、各区审批局,海河教育园区经建局,各相关行业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城乡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经我委研究,制定了《市建委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具体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努力创新社会治理手段,加快建设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与共享,将建设市场管理积极融入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态势,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制度完善和积极实践,要在2018年基本形成完善的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实现建设系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国家部委信用信息共享交互系统等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共享,信息传递及时准确;以资质限制、招投标限制、房地产开发限制、建设程序限制、报优评奖限制等为主要手段,确保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联合惩戒工作制度高效运行,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通过城乡建设领域联合惩戒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主要任务及责任分工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我市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1.建立建设领域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管理机制。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市联合监管系统”)所公布的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源头。各惩戒执行部门负责对接市联合监管系统,实时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同步。在20个工作日内,各惩戒执行部门要依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同步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执行情况实时汇总,统一及时反馈给市联合监管系统。
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相关惩戒执行部门要及时准确从市联合监管系统中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限制市场准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办理房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限制市场准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等处罚。对以上管理事项采取市、区两级管理或委托管理的,相关区建设、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按以上规定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指导。
3.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对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失信被执行主体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4.招标投标活动限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开、评标阶段,招标人、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人应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进入评标专家库,已作为评标库专家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其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5.加强日常监管检查。要对失信被执行主体进行重点监管,作为“两随机、一公开”的必查对象,严格审核把关,提高监管精准度。要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
6.限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于获得建设领域诚信类奖项后,又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撤销其所获相关奖项。
7.惩戒措施解除。各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认定,并在市联合监管系统公示,委相关惩戒执行部门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同步解除惩戒措施,并保留对失信被执行人已实施惩戒的相关信息。
8.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建立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期限。
9.加强信息化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管、警示和联合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据部门权责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开展信用监管、警示和惩戒。加快失信惩戒信息化建设进度,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及时与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对接,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甄别功能嵌入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追究。开展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 是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营造向上向善、诚信互助的社会风尚的重要抓手,是净化建筑市场环境、防控城乡建设不良风险的有力保证。市、区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主动配合,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处处受限的打压态势。市建委各相关执行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落实具体事项,明确具体责任人,要加快与市联合监管系统完成对接,实现通过网络自动抓取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2.强化督查指导,注重落实实效。市建委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信用分类管理、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推动指导,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联合奖惩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加强督促整改。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工作流程,健全服务功能,净化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