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9日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闽政办〔2017〕59 号)要求,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促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评价和管理,包括:
(一)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或《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426-2023)对装配式建筑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二)按照《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 13-428-2023)对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三)按照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含平潭,下称“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制定高于上述标准的评价标准,对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指导与管理。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五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评价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设计阶段预评价,第二阶段为施工阶段评价。评价以施工阶段评价的结论为准。
第六条 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按照下列评价程序与要求组织实施: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下称“评价管理机构”)申请设计阶段预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1、2)。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阶段预评价。符合评价标准要求的,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基本符合要求,但部分项目需要整改的,由评审专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组织整改,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评价。
(二)施工阶段评价
1.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的2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向评价管理机构申请施工阶段评价(评价申请表及申报材料清单详见附件3、4)。
2.评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实地组织评价,通过评价的,出具施工阶段评价意见。意见书除应写明评价项目的装配率、评价等级外,对于装配式建筑工程,应写明工程建筑面积;对于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写明实施装配式内装修部分的建筑面积。
第七条 评审专家由评价管理机构从省建筑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专业小组专家名单中抽选。专家专业和数量应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人数不少于3名且为单数。评审会由建设单位协助组织。
评审项目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构件生产、咨询或其他关联单位的人员,不得担任评审专家。已被抽选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八条 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并抄送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报建编号(即项目编号)、预评价的装配率、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通过施工阶段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信息,由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行文公布并在其官方网站公开,同时抄送项目审批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住建主管部门。公开信息包含项目名称、报建编号、装配率及评价等级、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类型、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如有)、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有)、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装配式建筑项目还应包含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第九条 装配式建筑和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结果应用在以下方面:
(一)作为装配式建筑工程业绩;
(二)作为享受装配式建筑扶持政策的依据;
(三)作为评价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于通过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要求实施。建设单位应落实责任,确保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落实到位。
因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降低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由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向评价管理机构报备后方可实施。变更后的装配率,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以欺骗方式通过评价的,撤销评价结论。对于项目审批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装配式内装修的,应将处理结果抄报相关部门。
(一)以虚假材料申报评价的;
(二)未按照设计阶段预评价项和书面承诺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监管部门整改意见组织整改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监督检查的;
(五)存在其他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实施评价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号)同时废止。2024年5月1日前,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按本办法或者闽建〔2020〕4号文的规定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后续的施工阶段评价执行设计阶段预评价依据的标准。
附件:1.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福建省装配式建筑申报材料清单
3.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
4.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1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报建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写,以A4纸打印,一式四份。
2.申报表封面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应一致。
3.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部品部件生产单位暂未确定的填写“未确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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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 £其他 (选项打☑,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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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依据 |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 13-426-2023)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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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价阶段 |
£设计阶段预评价 £施工阶段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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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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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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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装配式建造情况 |
装配式建筑 栋号 |
结构类型 |
建筑 面积 (m2) |
主体 结构Q1得分 |
围护墙和内隔墙Q2 得分 |
装修与设备管线Q3 得分 |
技术 创新Q4得分 |
单体 建筑 装配率(%) |
评价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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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 混凝土
£装配式 钢结构
£装配式 木结构
£装配式 混合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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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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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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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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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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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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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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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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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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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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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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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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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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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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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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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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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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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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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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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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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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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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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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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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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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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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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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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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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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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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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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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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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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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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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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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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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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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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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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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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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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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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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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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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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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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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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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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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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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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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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品部件生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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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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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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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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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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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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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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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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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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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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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内容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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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结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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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围护墙和内隔墙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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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装修和设备管线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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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创新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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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主要参建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设计、主要构件生产、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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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承担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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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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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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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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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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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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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价管理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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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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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5.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文件);
6.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7.非砌筑墙体深化设计图纸;
8.评价得分项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
9.采用通过验收的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技术体系的,应提供验收证明;
10.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产品体系的,应提供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者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验收证明;
11.应用减震隔震技术、标准化外窗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应用工厂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全装修、施工阶段BIM技术、可追溯管理系统的,可提供承诺书;
13.其它证明材料。
二、施工阶段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设计阶段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实景照片(含主体、装修工程);
5.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施工图、竣工图(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室内装修等专业,含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说明书)及设计变更文件,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纸,非砌筑墙体深化设计图纸;
7.评价得分项所需的IFC格式BIM模型;
8.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视频资料,应能体现预制构件安装、套筒灌浆连接等关键工序,以及免撑免模预制混凝土楼盖体系、工厂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减震隔震产品、标准化外窗等应用,并包含项目技术负责人与监理人员旁站、受力结构构件(或施工部位)位置信息牌、灌浆孔编号等过程施工信息;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还应提供部品部件试安装和首层、标准层装配式结构联合验收资料;在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对主体结构装配率的确认记录。
9.采用通过验收的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相关技术体系的,应提供验收证明;
10.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建筑产品体系的,应提供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者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验收证明;
11.应用可追溯管理系统的,应提供生产厂家产品编码方案、生产信息化系统使用说明与管理方案、编码物料清单;施工单位基于产品编码物料清单的安装方案、进场验收文件、现场隐蔽验收记录及相应的视频资料;
12.部品部件供货合同、进场质量验收文件以及部品部件生产单位供货完成证明;应用工厂组合成型钢筋制品、减震隔震技术、标准化外窗的,还应提供相应的供货合同、进场质量验收文件以及生产单位供货完成证明;
13.其它证明材料。
附件3
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
报建编号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1.申报表一律采用小四号仿宋字体填写,以A4纸打印,一式四份。
2.申报表封面的“项目名称”与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应一致。
3.项目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暂未确定的填写“未确定”。
一、项目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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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类型 |
£居住建筑 £公共建筑(选项打☑,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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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依据 |
□《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标准》(DBJ/T 13-428-2023)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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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评价阶段 |
£设计阶段预评价 £施工阶段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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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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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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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装配式内装修情况 |
装配式内装修 栋号 |
装修类型 |
建筑 面积 (m2) |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Q1得分 |
内装修 系统 Q2得分 |
提高创 新措施 Q3得分 |
内装修装配率(%) |
评价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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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扩)建内装修
£既有建筑内装修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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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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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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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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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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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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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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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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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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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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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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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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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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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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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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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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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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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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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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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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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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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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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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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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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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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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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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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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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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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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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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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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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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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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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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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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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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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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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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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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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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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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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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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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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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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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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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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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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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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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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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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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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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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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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位工程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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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价内容简介 |
1.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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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装修系统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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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提高创新措施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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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主要参建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技术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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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职 务 |
职 称 |
承担主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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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综合效益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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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报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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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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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专家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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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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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评价管理机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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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福建省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计阶段预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内装修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排版图、节点大样图以及电气、暖通、给排水图等);
4.反映部品部件选型和关键技术参数的部品部件清单;
5.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6.应用BIM技术的,应提供IFC格式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部品部件核对检查结果;
7.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内装修技术体系的,应提供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者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验收证明;
8.应用生产加工阶段和施工阶段BIM技术、宜居室内环境、可追溯管理系统的,可提供承诺书;
9.其它证明材料。
二、施工阶段评价应提供的材料
1.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
2.装配率计算书;
3.设计阶段专家评审意见;
4.项目内装修实景照片;
5.竣工验收报告;
6.项目施工图、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7.反映部品部件选型和关键技术参数的部品部件清单;
8.应用BIM技术的,应提供设计阶段IFC格式BIM模型及碰撞检查报告、部品部件核对检查结果;生产加工阶段BIM加工图、BIM构件图;施工阶段BIM放线图、BIM安装图以及应用BIM技术提取的料单;
9.应用自主知识产权的装配式内装修技术体系的,应提供相应的地方标准或者福建省建设科技研究开发项目验收证明;
10.应用可追溯管理系统的应提供生产厂家生产信息化系统使用说明与管理方案、施工单位基于产品编码物料清单的安装方案、进场材料验收记录以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宜居室内环境评价项得分的,应提供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12.其它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