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6〕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要意义
地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先行性、基础性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地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地质灾害多发,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地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加强地质工作,是缓解资源约束、保障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城乡建设、开展国土整治的重要基础,也是防治地质灾害、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决定》精神,促进我省地质工作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与基本原则
(一)加强地质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决定》“四个统筹”的要求,深化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转变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地质工作体系;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为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
(二)加强地质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统筹资源勘查与环境保护,全面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坚持适度超前,遵循地质工作规律,超前部署和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坚持完善体制,健全地质工作管理体制和地质勘查体系,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资金投入的良性循环机制;坚持依靠科技,广泛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进程。
三、加强地质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础地质调查工作。在主要成矿区带和重要经济区域,开展多目标、多技术、多学科的区域地质调查。开展江山—绍兴断裂带构造演化与成矿作用、中生代火山活动与成矿作用、变质岩基底的相互关系及成矿作用等重大地质问题研究,提高地质科学研究水平。开展主要农业产业区(带)的农业地质环境调查和基本农田土地质量调查评价工作,注重成果转化应用,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服务。开展环杭州湾城市群以及其他大中城市和重要城镇的城市地质调查,建立三维城市地质信息管理系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基础地质信息服务。开展海岸带、重要河(江)口及沿海岛屿综合地质调查,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港口资源、海洋矿产资源、滩涂养殖资源等提供依据。
(二)加强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按照立足优势、攻深找盲、重点突破的要求,加强铜、铅、锌、金、银、钼等重要金属矿产,以及萤石、叶蜡石等优势非金属矿产的勘查。优先部署重要成矿区(带)的矿产地质调查,开展全省重要矿产资源的远景评价、成矿预测及综合研究,科学评估区域矿产资源潜力,为合理部署矿产资源勘查提供依据。在诸暨—绍兴、龙泉—遂昌、庆元—景宁、青田—天台、开化—建德等重要金属成矿区(带),武义—东阳、遂昌西部—江山、仙居—新昌、常山等重要萤石成矿区(带),泰顺、青田、松阳等重要叶蜡石成矿区,衢州—寿昌铀成矿区(带),合理部署矿产勘查评价工作。加强地热水资源勘查,重点开展嘉兴、杭州等平原区的地热水勘查工作。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继续做好全省重点县(市、区)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抓好全省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程的实施,健全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防灾网络,提高汛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与应急处置能力。加强沿海平原、河谷盆地区地下水动态调查与应急水源地勘查评价,建立和完善地下水过量开采与污染、农业地质环境、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预测预警系统。做好新农村建设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勘查评价,搞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工程建设的地质勘察工作,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工程建设和城镇规划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推进地质遗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
(四)实施矿山地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鼓励正在开采的金属矿山和重要非金属矿山,按照探边摸底、外围拓展的要求,开展矿区外围及深部的矿产勘查工作,做到综合勘查、评价,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开发利用、尾矿回收利用和循环利用。推进矿产资源特别是非金属矿产资源的精深加工,提高资源附加值。加快实施省、市、县三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工作,完善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对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责任。深入实施“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程,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做好矿山关闭和复垦阶段的地质工作,促进矿地资源综合利用。
(五)推进地质资料高效利用。认真贯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令第349号),加强工程地质资料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开展地质资料保密清理。全面公开地质资料目录和公益性地质资料,推进地质资料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建设,加快基础地质图文数据的更新,依法向社会提供共享、便捷、高效的地质信息服务。
四、完善地质工作的体制机制
(一)健全公益性地质工作体系。省政府主要负责全省性、跨区域的基础地质、矿产地质和环境地质调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加强省级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省级财政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将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经常性经费等列入预算,保障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顺利开展工作。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施公益性地质调查,优选项目承担单位。对目前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进行整合,建立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用于公益性地质工作。有条件的市、县(市)政府要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地质工作。
(二)建立矿产资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环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地方财政的投入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从2007年起,省级财政安排一定的资金,并从省级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等矿产资源收益新增部分中安排一定资金,建立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主要用于省内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的前期地质勘查项目,以及到省外、国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建立资源后备基地。对使用地质勘查基金在省内、国内查明的矿产资源,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以市场方式出让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所得收入主要用于补充地质勘查基金,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省财政、国土资源、地勘等单位要加强基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基金使用效益。落实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按有关规定据实列支的规定。
(三)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对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地质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调查及勘查力度,带动商业性矿产勘查投资。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培育壮大商业性勘查市场主体,确立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鼓励矿山企业实行探采结合、组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增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能力。鼓励国有地质勘查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
(四)培育矿产资源勘查市场。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加大探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加强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导,完善市场规则,建设交易平台,强化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培育矿产资源勘查资本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勘查开采企业上市融资。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矿业权、矿产储量评估机制和矿产储量评估师制度。
(五)深化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属地化国有地勘单位改革,支持国有地勘单位加快发展。允许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转让收入中国家实际投入数转增国有资本金。认真落实国有地勘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社会保障政策。对已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要按照当地的统一政策,增加投入,加快改善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地勘单位在改革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30号)规定执行;对在我省属于中央管理的煤炭、化工、建材、冶金行业的地勘单位处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依法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省内非油气矿产资源。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鼓励和支持省内有条件的地勘单位和企业用足用好资源勘查开发扶持政策,到省外、境外以合资、合作、独资等方式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切实提高地质工作水平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决定》落实到位。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研究制定贯彻《决定》的配套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编制和实施地质勘查规划。编制新一轮浙江省地质勘查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全省地质勘查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省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的合理配置。全省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省级有关部门配合,报省政府审定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实施。地质勘查规划要与相关专项规划搞好衔接,并通过实施年度计划、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等予以落实。
(三)增强地质科技创新能力。将地质科技纳入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以国有地勘单位为主体、科研单位为依托、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地质科技体制。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在省级公益性地质工作经费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地质科研工作;在省级科技经费中加大地质科技投入,围绕重点矿种、重要成矿区(带)的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关键技术,矿山先进采矿技术及矿产品深加工技术,地质环境保护及重大地质灾害的防治技术等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提高地质装备水平。设立浙江省找矿成果奖,对在地质找矿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四)强化矿业权管理。依法严格实行矿业权的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地质勘查规划,合理设置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发现有商业价值矿产地的探矿权人,依法维护其继续勘查、探矿权转让、采矿权取得等权利。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监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为。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加强矿业权出让所得(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
(五)加强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省国土资源厅要认真履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认真执行地质勘查政策措施,引导各类地质勘查企业健康发展,指导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和发展。建立地质勘查行业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发布有关地质勘查信息。
(六)改善地质勘查工作环境。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维护探矿权人及地勘单位的合法权益,支持探矿权人、地勘单位依法开展地质勘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进行勘查或采矿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探矿权人、地勘单位租地勘查之机,抬高临时用地及青苗赔偿补偿价格,妨碍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地勘单位要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加强与勘查项目所在地的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依法妥善处理与当地群众的关系,共同营造良好的勘查工作环境。
(七)加强地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省地质工作实际,调整优化省内高等院校地质类专业设置,适当增加地质类学生的招生规模。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和其他资助贫困学生政策进一步向地质类学生倾斜,鼓励学生报考地质类专业,鼓励学生毕业后到地质工作的野外一线就业。在中小学教学中增加地球科学方面的内容。加强地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积极培养创新型、复合型和科技领军型人才。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勘查开采项目收益分配的新机制,充分发挥地质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地质工作者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继承和发扬“以献身地质事业为荣、以艰苦奋斗为荣、以找矿立功为荣”的优良传统,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在新时期地质工作中作出更大贡献。
二00六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