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23〕1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3-0010003。
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登记号为QDCR-2023-0020005。
三、《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型开放绿地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2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12月20日。登记号为QDCR-2023-0020006。
四、《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8〕3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1月14日。登记号为QDCR-2023-0010004。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