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增发养老金问题的批复
川劳社办〔2003〕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德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高级专家退休后取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能否享受增发养老金待遇的请示》(德劳社险〔2003〕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的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提高退休费标准,我省一直按照执行。实施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时,原省劳动厅川劳险〔1998〕8号文也同样规定:符合省政府川府发〔1984〕62号文规定的有重大贡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增发养老金。上述规定均是指高级专家退休时按其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来增发养老金,退休时未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科技进步奖的,自然不增发养老金。目前,国家和省均未规定高级专家退休后获得有关奖励可新增发或补增发养老金。因此,反映的高级专家退休后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能否享受增发养老金的问题,应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需完善政策规定的问题,今后国家和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