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 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4年第23号
)要求,决定取消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两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分别是“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对取消的审批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本地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取消、下放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做到放、管结合,通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提高税务管理水平。同时,对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落实情况及其后续管理工作,要通过执法检查、执法监察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提出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特此公告。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