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殡葬收费的通知
津财综〔2004〕7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津财法〔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规范殡葬收费的函》(津民函〖2004〗57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认真研究,现将殡葬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殡葬收费中运尸费、烧尸费、存尸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除上述收费之外,为殡葬提供商品、墓地等服务性的收费为经营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按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三、接此通知后,请你局到市物价局办理相关的《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有关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