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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2-04                                                      沪税外〔200013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 ( 沪财法[2007]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为落实《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财税政策若干规定》(沪财税政[1999]12号),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财税政策落实的具体程序。

1.转化项目财税政策的核定程序: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审意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局外税外审批。

2.转化项目税收返还的程序:企业的返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同级财政复审后,报市局税政处审批。

二、《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享受财税政策核定表》(附后)由外税处印制发放。有关《核定表》的填写口径如下:

1.享受的财税政策时间从认定之月起计算,即可连续享受60个月或96个月。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认定前未进行生产和销售的,或虽认定当年有生产和销售,但上一年度及以前年度没有生产和销售的,其计算财政返还的基年数为0。其余情况下,财政返还的基年数以其项目认定年的上一年的有关项目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准。

3.转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按该项目的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

4.财政返还的基年数为0的企业应填写自行认定的当年预测数。年度终了时,其实际结果不足预测水平70%的,则其享受财税政策的程度按50%确定。

5.转化项目按项目净增加利润而增加的税收额技术贡献系数程度由财政返还。

二○○○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