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
闽建〔202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提升建机一体化企业建设管理水平,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以下简称“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闽建〔2018〕11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度采集的不良信息继续按原《办法》的记分规则和有效期限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
二、2022年度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结果及应用,按照原《办法》规定执行。
三、2022年度采集的奖励信息、现场评价信息和履约评价信息在本《办法》实施后自然失效。
四、各地要配合做好相关系统与登记系统、评价系统的互联互通,并组织好本《办法》的宣贯工作。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17日
文件正文见附件
《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22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一、修订背景
2019年开展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评价以来,陆续收到一些地区主管部门、企业提出对部分条款的修订建议。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鼓励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省厅组织修订工作,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福建省建机一体化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2022年版)》(下称“评价办法”),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月1日。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新增建机一体化企业信息登记
对企业基本信息实施自主登记,其中企业资质、安全许可、人员和设备等信息由登记系统与省厅数据资源中心等互联互通自动抓取登记,企业场地和企业管理的信息由企业自主填写登记,监管部门进行核实评价。同时,明确应先登记,后使用和评价的原则。
(二)将建机一体化企业建设管理水平纳入信用评价
将建机一体化企业的企业资质、人员配备、在用设备、场地情况和管理情况等5个方面纳入企业能力评价标准。企业能力信用评价信息由企业自主登记、评价系统自动采集和评价实施单位核实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三)调整各类评价分值计算方式
一是不再将各类评价实时最高分作为满分同比换算,调整为按实际得分计算;
二是调整记分周期,将现场评价的记分计算周期“自然年度”调整为“自然季度”,将履约评价的记分计算周期“自然年度”调整为“自然月”;
三是增加现场评价和履约评价的记分修正系数,现场评价记分放大5倍计算,履约评价记分放大3倍计算。
例1:企业实时企业能力评价分值为加减累计分制计算:企业资质信息得5分、企业人员配备信息得15分、企业在用设备信息得55分、企业场地情况得10分、企业管理情况得15分、不良信息扣10分、事故信息扣40分,企业实时企业能力评价得分为:(5+15+55+10+15-10-40)×60%=30分。
例2:企业实时现场评价分值为动态平均分制计算:自然季度内,企业累计被监管部门抽查10台设备,10台设备累记扣分20分,其中1台设备单次扣分超过10分,企业实时现场评价得分为:(100-20/10×5-3×1)×30%= 26.1分。
例3:企业实时履约评价分值为动态平均分制计算:自然月内,企业被施工总承包单位检查累计3台设备(2台塔式起重机和1台施工升降机),其中2台塔式起重机分别被扣2分和0分;1台施工升降机被扣6分,企业实时履约评价得分为:{(100-2×3)+(100-0×3)+(100-6×3)}/3×10% =9.2分。
(四)新增调整信息的采集和评价主体
一是企业所在地或登记地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机一体化自主登记管理,对企业场地情况和管理情况要进行核实评价;
二是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设区市监管部门要在事故调查报告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负有安全责任的建机一体化企业按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五)新增调整信用评价等级条件
一是“A级”企业新增“至少要参与3个季度信用评价”的条件;
二是“C级”企业评定条件调整为“年度分值低于60分(不含60分)的,或在60分至70分(不含70分)区间且全省排名倒数10位的”。
(六)调整施工总承包单位通报表扬条件
将原通报表扬条件“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A级”企业设备50台(含)以上”调整为三种情形:
一是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选用“A级”企业设备80台(含)以上;
二是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选用“A级”企业设备50台(含)以上;
三是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三级企业选用“A级”企业设备30台(含)以上,且选用台数在本级排名前3位。
(七)新增调整差异化监管的内容
一是“C级”建机一体化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是施工总承包单位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提交加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三是监管部门要对选用信用等级 “C级”或当前得分值小于70分(不含)建机一体化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的工程项目,应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列入差异化监管对象,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抽查,发现隐患,应当责令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理;
2.除属地监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抽查外,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中原则上应将其纳入抽查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