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11〕1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11〕12号),进一步做好我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结合《
福州市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试行办法》(
榕政综〔2009〕64号),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调整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
(一)根据闽政办〔2011〕12号文件精神,将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中的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老年养老补助两种保障形式合并调整为一种形式,即符合养老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年满60周岁起,按月发给养老保障金,养老保障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差标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老年养老保障的,按原标准计发老年养老保障金。
(二)16~59周岁被征地农民可以不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保障金;也可以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缴费,村集体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年满60周岁时除了领取养老保障金外,还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三)符合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继续按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规定参保,由市政府给予当年度缴费额50%的补助,其补助金发放渠道不变。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与新农保制度衔接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时已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含老年养老保障金和老年养老补助金)与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合并计发;参加新农保时未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个人愿意缴费的,个人缴费和村集体补助全部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待其年满60周岁时,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与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发。
三、资金核拨与管理
四城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经办管理。市级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归集和拨付,区级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批、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审核和养老保障金发放。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区财政结算。区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支出预算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在下一年年初,先按各区养老保障金需求量的80%预拨,年终据实结算。
四、其他事项
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切实按照
榕政综〔2009〕64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确保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