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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贡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府办发〔2018〕7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自府发〔2024〕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单位:
《自贡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7日
自贡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湿地是我市重要的战略资源,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加快建立自贡市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川办发〔2017〕98号)要求,结合我市湿地保护修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二届六次全会重大决策部署,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立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强化湿地利用监管,推进退化湿地修复,提升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为奋力谱写老工业城市振兴发展新篇章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作用的可持续性;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市湿地纳入保护范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充分发挥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业、住房城乡建设等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坚持注重实效、严格考核,将湿地保护修复纳入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
(三)目标任务。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面积不低于12.3万亩,其中,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7.1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8%。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增强湿地生态功能,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
二、完善湿地分级管理体系
(四)建立湿地管理体系。我市湿地均为一般湿地,由所在地区县政府根据全省湿地资源普查结果确定名录和保护范围,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区县政府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应设立界碑、界桩,在显著位置树立湿地标示牌,标明湿地面积、类型、四至范围、主要保护物种、保护修复目标、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并做好管理工作。(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各区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五)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区域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可通过建设湿地公园(不含城市建成区内以休闲娱乐、大众旅游为主要目的城市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方式加强保护,在生态敏感和脆弱地区加快保护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合理配置湿地管理人员,加强能力建设,夯实保护基础。建立完善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管护联动网络,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行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六)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各区县根据全市湿地资源普查结果,逐级分解落实12.3万亩的全市湿地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结合小井沟水库、双溪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测绘地理信息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湿地生态功能。按照国家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影响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水量、水质、土壤、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科学开展全市湿地生态状况评价。到2020年,沱江、釜溪河、旭水河等主要江河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达到254.4公里;全市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要将湿地面积、湿地保护率、湿地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扬,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四、健全湿地用途监管机制
(九)建立湿地用途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内的湿地,要依据已有法律法规实施严格保护。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禁止在河滩种植阻碍行洪的高大乔灌木及建设碍洪建筑。(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湿地用途管理。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理制度,合理设立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对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有关部门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更加明确地建立健全以森林公安机关为主体的湿地执法机制。认真落实《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系统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恢复原状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严肃处理。各级政府湿地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或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湿地资源利用者的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退化湿地修复制度
(十二)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跨区县的湿地修复区,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编制湿地修复专项方案。湿地修复所需资金,应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合理利用各级生态转移支付资金或根据各级政府职责等方式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级政府要对近年来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并通过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排水退化湿地恢复等措施,恢复原有湿地。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移民安置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条件。探索以区县为单位,开展全域湿地保护与建设试点工作。(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结合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实施一批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控、村镇生活污染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滨生态恢复等方面生态治理项目。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流水系连通、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气象局、市地理测绘信息局等参与)
(十五)完善生态用水机制。水资源利用要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维护湿地的生态用水需求。从生态安全、水文联系的角度,利用流域综合治理方法,落实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各项措施,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明确技术路线、资金投入以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对水利工程下泄生态流量和生态鱼道的强制要求和监督监控,水库蓄水和泄洪要充分考虑相关野生动植物保护需求。(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十六)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湿地修复绩效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湿地修复工程的绩效评价。区县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评估和后评估体系。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非重点湿地修复工程竣工评估和后评估。实行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十七)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市、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水生生物监测和评价。加强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十八)完善湿地监测网络。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农牧业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十九)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落实全省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一般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信息,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考核各级政府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情况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应及时反馈给同级湿地执法机构,执法情况应及时报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七、完善湿地保护修复保障机制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湿地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施湿地保护科学决策,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加强督导检查,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二十一)贯彻落实湿地保护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湿地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制定公布全市湿地资源利用负面清单,切实保护好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等资源。(市林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参与)
(二十二)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政府投资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对湿地项目的支持和财政补助。进一步调整存量、优化机构,整合和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积极支持开展全市湿地的保护和修复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市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市、区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自然湿地和生态区位重要的人工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人行市中心支行、自贡银监分局等参与)
(二十三)完善科技支撑体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技术研究、试点与示范,在湿地修复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建立湿地保护管理决策的科技支撑机制,提高科学决策水平。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广泛开展跟踪调研,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不断提炼和总结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好经验、好政策,逐步完善湿地保护修复的体制机制。(市林业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世界湿地日”“爱鸟周”“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等节日,面向公众开展湿地科普宣传教育,利用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新媒体载体,普及湿地科学知识,做好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努力形成全社会热爱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将湿地保护修复知识教育纳入学校生态文明教育中,挖掘并整合生物、地理等学科教育资源,组织学生学习湿地保护修复知识。建立湿地保护教育基地,开展湿地保护实践活动、研学旅行,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市林业局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体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来源:自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