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裁量基准》所称“首次发生”是指“两个自然年度内首次发生”,不同违法行为分别确认。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 ( 2020年第3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