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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鲁发改价格〔2023〕99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规范收费项目。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收费项目包括拖车费、吊车费、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和解刹车服务收费。未列入的收费项目,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二、严格政府定价管理。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清障救援机构与当事人,在鲁发改成本〔2020〕529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范围内签订服务协议,协议载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使用税务票据,票据开具要严格按照要求列明收费项目和收费金额,严禁救援机构违反收费目录清单规定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三、强化服务和收费监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救援机构实施车辆救援时,要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救援服务单位名称、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救援机构不得扩大收费范围、超出规定标准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23年12月15日
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