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0一0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 (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7〕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 (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等。
第四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 (审)委员会一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中遴选: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担任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学术、专业)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六)中央“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七)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原则上具有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称号;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审)工作;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在本地、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并组织上届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推荐下届委员建议人选。入选者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综合评议、公示,报省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的评议(审)工作;
(二)承担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三)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的评议(审)工作;
(四)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五)承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重大人才奖项、人才计划的评议(审)工作。
第八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不低于500人,在突出资格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学科、专业、年龄、地域和单位分布。
第九条 组建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每届专家评审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各学科专业组组长为该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对违反学术行为准则、有损专家道德声誉、违反专家推荐选拔有关纪律和规定、以及学术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和裁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每次评议(审)前,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与评议(审)组织方签订诚信与保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审)工作;
(二)评议(审)本人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对评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披露评定信息;
(四)不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评议(审)工作任务相当的劳务报酬;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聘任:
(一)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骗取专家称号;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评议(审)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委员会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因身体状况不能承担评议(审)工作;
(七)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聘期五年,上届委员聘期期满,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再次推荐聘任,与首次推荐聘任程序相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7月10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等八部门印发的《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试行办法》(川人发〔2002〕6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