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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涉及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5〕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5〕4号文)及相关规定,结合现行劳动保障政策,现就我省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中涉及的劳动保障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问题

(一)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央企业办中小学、公检法单位,转到当地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或将地方中小学纳入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市、县,应按规定办理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资金包括: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记帐全部额度,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以及从199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1996年后建立了个人帐户的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余额资金全部转移。

(二)移交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转移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后,在职职工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当地有关规定发放,所需资金从国办发〔2005〕4号文规定的经费补助中解决。

(三)移交单位从2005年1月1日后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2005年1月1日起至正式移交当月仍暂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发放,在职人员从2005年1月1日起也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其间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待正式移交时与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同时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关于原已建立的企业年金清算问题

可参照1998年原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的作法,将原在社保机构建立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清算后,退还给符合移交规定个人。

三、关于没有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区如何接收问题

中央企业所在地没有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或未将中小学纳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应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教育部门、公检法部门等)负责接收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当地同类单位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原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账户资金,在转出地社保机构保存,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制定、实施后,再按规定办理。

四、关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经费问题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精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范围仅限于企业,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因此,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移交单位的退休人员尚不属于国家当前规定的社会化管理范围。原在企业退休后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移交后是否继续纳入社会化管理以及社会化管理经费问题,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移交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费用,如未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应按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发放。

六、关于原企业发放的统筹外项目补贴问题

由于中央财政核定的经费补助基数中含工资、津贴等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助学金。退休人员原在企业已享受的统筹外项目补贴,如纳入了经费补助基数中,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或单位发放。

七、关于移交单位原欠费问题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规定,对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单位必须补清欠费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因此,移交单位必须补清2004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欠费。

八、关于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

中央企业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移交的单位按统筹地区的规定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九、关于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

中央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分离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参保地缴费和待遇方面的规定。

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

统筹地区实行缴费年限或退休人员过渡性缴费规定的,按统筹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2005年6月15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