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4〕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局(科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转制单位实际,提出以下具体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转制单位中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继续参加所在城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应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转制前到达退休年龄、转制后办理退休、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人员,应以本人转制时档案工资和转制到实际办理退休手续期间同类事业单位相同人员按国家和省的政策性增资数额为基数,并以实际工作年限确定退休费计发比例,计算其养老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 川 省 人 事 厅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二○○四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