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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部36号)和《江苏省省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规定,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2011年11月26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用于市级各行政单位(包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能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转移及核销或注销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公物仓管理、资产整合和共享共用机制。

(三)坚持产权清晰的原则,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及监督管理。

市级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督促所属单位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情况。

各市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各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也是各单位资产配置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  资产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闲置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未使用或不需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的资产,指已没有使用价值、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或因超过使用期限和技术原因并过技术鉴定,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所有权成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指因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征地、拆迁等原因发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指由于盘亏、呆账以及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资产损失,包括固定资产、资币性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等;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调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单位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报废是指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损是指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对外捐赠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确认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条  事业单位因改制而进行资产处置的,按改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市级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照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二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应当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或有关专业人员审核鉴定提出意见,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资产处置事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对需处置的资产,市级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情况说明,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同时在“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填写“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并提交。

(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资产处置事项应进行调查核实,对应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在审核同意后除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也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批复并提交至市财政局。

(三)审批。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接到处置申请后,应对资产处置的真实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对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权限及时做出批复。属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内的处置事项,主管部门除要在下属单位资产处置报审批单上签字、盖章外,同时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批复;不符合处置规定的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驳回。属于财政部门审批权限的,除在单位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上签字、益章外,同时要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审批。

(四)评估。对按《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资产处事项,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机构进行评估。评站报告须报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五)处置。申请单位在接到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后,按规定进行处置。属于资产无偿调出的,调出、调入单位应当办理资产交接手续;需公开处置的资产,单位委托经市财政局确认的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组织进行公开交易;属于资产报废的,单位应当到法定的机构办理报废手续。

(六)账务处理。资产处置活动结束后,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审批部门的批复文件和相关资产处置机构的交易凭证,及时进行财务账务处理,并据此办理产权变动及过户等手续。同时在“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

(七)备案。市各主管部门应将市财政局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处置文件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并于每年的7月31日和次年1月31日前将处置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资产处置机构应于每季度末将本期资产处置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发生改变的行政事业单位,其资产要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造册,并报市财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处置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资产处置事项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报送以下有关资料:

(一)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单位、规格等基本情况;

(二)处置资产的权属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三)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一般性通用设备由单位内部技术部门出具鉴定意见,专用设备由部门、单位委托国家专门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于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的专用设备,其报废、报损的鉴定工作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其中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的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四)报损资产的核实,由单位内部提供盘点表、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五)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的,须提供相关批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市级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收入及报废报损的残值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市级单位的下列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二)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船)等专项资产的处置;

(三)跨部门、跨地区、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

(四)经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

(五)市级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资产;

(六)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局授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办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平台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平台,包括建立公物仓、确认产权交易机构及专项资产交易平台。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对经批准处置的固定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应登记造册,按规定移交至有资质的资产处置平台进行公开处置。

第二十条  各资产处置平台应根据审批部门处置资产批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处置。符合资产评估行为的资产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如因特殊原因确需低于评估价格的,应报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市级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开展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各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主动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国有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处罚。

(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审批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资产处置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五)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资产处置交易机构进行交易的;

(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未按国家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专户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市级派驻外地及境外的办事机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省级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中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相关问题,依照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可根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行,此前颁布的《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徐财绩〔2007〕1号)同时废止。
来源:徐州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