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
济发改成本〔2024〕10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泊位)要严格落实
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公安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
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区域、适用范围的相关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要在该文件规定的优惠停车等措施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落实工作。一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二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三是新能源号牌汽车跨时段停车时,要按照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规定的应收费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三、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范围外的济南火车站、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济南高铁西站、济南大明湖站、济南东站、济南长途汽车总站、济南长途汽车西站等7个交通枢纽停车场,每日在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提供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后,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直至达到每日的单日最高限价。
四、鼓励各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号牌汽车的停车优惠力度。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市发展改革委依职责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关于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5
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政策要求,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现行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出台了《关于落实鲁政发〔2023〕13号文件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优惠措施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4〕10号 ,以下简称《通知》)。
二、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鲁政发〔2023〕13号)“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三、主要内容
(一)全面贯彻落实(
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要求。《通知》规定,全市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泊位)要严格落实
鲁政发〔2023〕13号文件规定要求,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每日(连续24小时为1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道路泊位免收首个2小时停车费。
(二)结合我市现行停车政策,明确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收费优惠规则。《通知》规定,《
关于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政策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区域、适用范围的相关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详见
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要在该文件规定的优惠停车等措施的基础上,做好相关落实工作。
一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30分钟内(含30分钟)驶离的,免收停车费,停车时长不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二是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超过30分钟的,按入场后累计停放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三是新能源号牌汽车跨时段停车时,要按照
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规定的应收费时长计入每日2小时免收停车费时间。
(三)
济发改成本〔2023〕230号适用范围外的济南火车站等7个交通枢纽停车场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停车收费优惠规则。《通知》规定,济南火车站、济南遥墙国际机场、济南高铁西站、济南大明湖站、济南东站、济南长途汽车总站、济南长途汽车西站等7个交通枢纽停车场,每日在对新能源号牌汽车提供首个2小时免费停车时长后,再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直至达到单日最高限价。
(四)其他内容。一是鼓励各政府定价管理的公共停车场在以上优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新能源号牌汽车的停车优惠力度;二是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设施(写字楼、商场配套停车场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自主制定相关优惠措施。
四、名词解释
(一)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二)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我国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市发展改革委依职责负责相关解释工作。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人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本调查监审处(收费管理处) 赵鹏飞 51708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