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
珠府〔2020〕2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显珠海地方特色,建设美丽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引领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二、规范建房标准
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每户不超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出三层半(半层面积不得超出第三层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层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层层高不超出3.3米。
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报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优先就近补齐面积。无法就近补齐的,在控制建筑面积与层数的前提下,可以分地块建设,具体由属地镇政府统筹安排。
三、强化风貌管控
村民可免费选用政府制定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村庄规划建筑选型,体现乡土风貌、乡村特色。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建筑外观,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内部可根据村民需求灵活分隔。
四、严格建房监管
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各镇政府应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组,加强对村民建房的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五、其他
涉农社区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乡村,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村庄规划建筑选型外观建设的农村建房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细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订,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
本通知与《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及此前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20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7日
关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0-04-14
一、编制背景
我市村民建房自2008年以来一直执行《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 珠府〔2008〕1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中“新建村民住宅每户不超出五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 平方米”的规定,该建房标准执行以来,我市出现了大量顶上限建设的情况,连片的五层住房严重破坏了原有的乡村风貌格局。
乡村振兴战略要求乡村规划建设应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突出乡土风情,防止“千村一面”。因此,2019年及时出台《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建设风貌管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9]23号),暂停执行上述建房标准。为规范珠海市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显珠海地方特色,建设美丽乡村,需对原村民建房标准进行变更调整,特拟定《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
2、《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
5、《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16号)
6、《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 珠府〔2008〕160号);
7、《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
8、《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乡村建设风貌管控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9]23号);
三、主要起草内容
(一)加强规划引领的规定
《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 ( 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提出“村庄规划是法定规划”,是“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本次通知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突出乡村规划对村民建房的管控引导作用,提出“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各区(管委会)要加快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二)村民建房标准的规定
根据《
关于规范我市农民(被征地农民)建房管理的若干意见》 ( 珠府〔2008〕1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珠海市原村民建房标准为“新建村民住宅每户不超出五层且建筑面积不超出400 平方米”,本次通知结合其他省市宅基地面积及建房标准规定、珠海市农村宅基地分配面积及需求统计、珠海市原报建审批的建筑层高统计,对原村民建房标准进行修改,调整为:“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为每户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出三层半(半层面积不得超出第三层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层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层层高不超出3.3米。”
另对已分配宅基地规定面积达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报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优先就近补齐面积。无法就近补齐的,可由属地镇政府统筹安排调整。
(三)风貌管控的规定
按照《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 ( 珠府〔2012〕147号)“村民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房屋和施工图设计,也可免费选用《标准图集》,两层及以下的村民住宅可用简图报建”。本次结合现实情况,进一步突出图集和乡村规划对乡土风貌、乡村特色的管控作用,并规定“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建筑外观,外观选型数量不宜超过三种,内部可根据村民需求灵活分隔。”
(四)严格建房监管的规定
深化村民自治实践,提出“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村委会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房。”
同时对管理部门提出“各镇政府应加大对村民建房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五)其他规定
考虑到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乡村情况特殊,本次通知明确这类乡村“按照城市更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为提高村民选用图集或规划建筑选型的积极性,对合法依规并按照图集选型外观建设的情况予以奖励,具体规定为“各区(管委会)可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村庄规划建筑选型外观建设的农村建房户给予适当奖励。奖励细则由各区(管委会)另行制订,奖励标准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