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一批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通知
珠医保〔2022〕93号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行政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我局对现行有效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废止下列文件:
一、《关于调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通知》(珠医保〔2020〕32号);
二、《关于调整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50号);
三、《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29号);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62号);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批复》(珠劳社〔2003〕162号);
六、《关于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通知》(珠人社〔2010〕159号);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57号);
八、《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35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一批部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2-09-27
一、政策背景
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21〕23号)、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我局对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发现有8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因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待遇支付标准调整,信息技术发展等原因已被新的政策文件所替代,内容已失效或无实际意义。
二、废止的主要理由
(一)《关于调整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和未成年人、城乡居民筹资标准的通知》(珠医保〔2020〕32号)内容已被《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将基本医疗保险社保年度更改为医保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1〕49号)替代。
(二)《关于调整珠海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7〕50号)内容已被《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医保〔2022〕56号)替代。
(三)《关于调整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29号)内容已被《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医保〔2021〕112 号)替代。
(四)《关于印发珠海市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3〕62号)内容已失效。根据《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珠医保〔2021〕6号),自2021年3月1日起,兰瑞肽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自此,补充医疗保险特定重大疾病自费项目目录中包含的15种自费药现已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基本医保相关规定报销。
(五)《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批复》(珠劳社〔2003〕162号),经询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该类人员仅有存量,2021年后不再有增量,该文已无实际意义。
(六)《关于门诊病种用药严格执行处方配售的通知》(珠人社〔2010〕159号)一文内容已失效,《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实施外配处方药品医疗保险费用联网结算的通知》(珠医保函〔2020〕12 号)已替代该通知规定。
(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5〕357号)一文内容已失效,内容已被《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医保函〔2021〕77号)《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医保函〔2021〕78号)替代该通知规定。
(八)《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6〕135号)一文内容已失效,内容已被《珠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医保函〔2021〕77号)替代该通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