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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疗终结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医疗终结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办〔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2017年12月29日规定,保留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相关规定,现就医疗终结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按《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的规定执行,一般不超过12个月;对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确需继续治疗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可以适当延长,每次批准时间不超过3个月,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二、对于体内植入内固定物尚未取出、但医疗终结期已满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此后需取出内固定物时,按旧伤复发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来源:珠海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