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3〕318号
各市(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以下简称核定扣除试点)工作,经研究决定,全省拟对部分行业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行业范围。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国税部门可根据《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财税〔2012〕38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行业开展核定扣除标准的测算分析工作,以便省局最终研究确定全省部分行业的扣除标准。
二、核定扣除试点中扣除标准的分析、测算、上报等工作按《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国税发〔2012〕100号)有关要求执行,测算数据时间跨度为2013年1至12月,上报省局时间为2014年1月31日前,上报路径:省局ftp://货物和劳务税处/农产品扩大核定扣除标准。
三、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国税机关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各项工作,避免征纳矛盾,妥善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