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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涉及社会保险权益投诉举报问题的意见
川人社办发〔2013〕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维护职工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就妥善处理职工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投诉举报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由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二、职工投诉举报用人单位虽参保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稽核征缴;应予行政处罚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先行受理的或受理其他案件后发现有前款诉求的,按照前款规定移送所在征缴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三、其他有关社会保险权益的投诉举报,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2月19日
来源: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网